《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 自然资源部 2022年9月23日 附录A 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二、违法占地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二)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 (三)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 (四)违法占地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五)查处注意事项 1.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2.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原则上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如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衔接的,应当以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准。 4.违法用地属于城乡建设用地的,应当区分情况判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位于允许建设区的,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位于有条件建设区、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位于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的,判定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违法用地面积应当以作为建设用地用途的实际控制土地面积为依据,不得以未硬化、未建成等作为未构成违法用地行为的依据。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国土资源部 2014年9月10日 附录A 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二、违法占地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 (五)违法占地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六)查处注意事项 1.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2.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转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 3.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原则上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如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衔接的,应当以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准。 4.违法用地属于城乡建设用地的,应当区分情况判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位于允许建设区的,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位于有条件建设区、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位于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的,判定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