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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法任人之辩

 无知一熊 2023-12-21 发布于广东

任法任人之辩由来已久,《管子·任法》提出“任法”概念以来便没有止息,尤以宋为最烈,乃因宋朝过度追求任法而忽视任人所致。

这实质上是一个关于“度”的辩论,任法和任人两者皆是治理不可或缺的手段,理想状态是任法任人两者协调统一,但现实往往是一方不及而另一方过度,不及非也,过亦非也。

此道理自古便明,问题出在人有偏好,历代君王和为政者亦是人,或偏好任人,或偏好任法,以致任法任人难以恰到好处,于是生出世间辩论;而这些辩论大多以二元分割眼光予以臧否,得出“任法不如任人”或“任人不如任法”的极端结论,实属矫枉过正也。这种矫枉过正使得任法任人左右摇摆,不能平衡稳定,反倒加剧任法任人之辩论。

事实胜于雄辩,任法以善则天下治,任人适法则法弘彰,汉文景之治如此,唐贞观之治亦是如此。法者,“纪纲,法度,一事也”,无非是将世之常情书面化,以便用于治人;然人心各异而又变化多端,固法不可能完全充分,欲立法以尽事,无乃难乎!这也说明,法需要谙晓世之常情的人去订立,尽量完善,苟用轩阁之人立法,欲得良法,无乃难乎!再者,既有良法,然“徙法不能以自行”,苟无良吏,欲弘彰法典,无乃难乎!如法不善,则奸人玩智弄巧,纵有良吏,反受其制,欲应事变,无乃难乎!所以,有良法而无良吏,又或是有良吏而无良法,欲行善治,无乃难乎!

这里,任人指选人用人,而非狭义的人治,自古曰任人唯贤,贤者应是自用其才而能适法之人也;任法指以法为治,放在当今法治时代,即为依法治理。古往今来,人需要法来约束,法需要人去订立和行使,人和法相辅相成,任人和任法也不可分割,任人不当则致法废弛,任法不当则使人湮没,此理越辩越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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