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参与分配 124.参与分配程序的一般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477.【参与分配的一般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125.普通债权人的申请参与分配 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一)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取得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二)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 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478.【参与分配的期间与形式】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125-2参与分配申请书 参与分配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478.【参与分配的期间与形式】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125-3提出申请 参与分配申请直接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债权人已经申请执行的,其申请书也可以向受理其执行申请的执行法院提交,由执行法院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479.【已申请执行债权的参与分配】 已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可以☆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由执行法院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执行情况”应说明的内容包括:执行案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应执行标的额,已执行标的额,未受偿标的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情况,以及已控制但未处置完毕的被执行人财产及其价值等。 126.优先受偿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 126-1条件 对被执行的财产享有担保物权、优先权的债权人,不论其是否取得执行依据,均可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477.【参与分配的一般规定】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126-2参与分配申请书 对被执行的财产有担保物权、优先权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参与分配及主张优先受偿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执行依据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对被执行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证明文件。★ 480.【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未取得执行依据的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应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除写明被执行人未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宜、理由外,还应写明优先受偿的金额、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关的权利证明文件。 126-3提出申请 优先受偿债权人参与分配申请的提出,参照本指引125-3条规定。 126-4通知参与分配 对被执行的财产享有担保物权、优先权的债权人未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对已知的担保物权、优先权人,执行法院应通知其如果债权尚未清偿,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127.参与分配申请的审查处理 127-1审理处理 执行法院收到其他债权人的参与分配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不准予参与分配; (二)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应准予其参与分配。 127-2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申请审查的重点 对于普通债权人的参与分配申请,执行法院审查时应着重审查以下事项: (一)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是否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二)参与分配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金额是否具体明确; (三)申请人提交的执行依据所载债权是否属于金钱债权,执行依据是否生效等; (四)申请人是否是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五)债务清偿情况。 执行法院审查时,不得要求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举证,不得以债权人不能举证为由,驳回其参与分配申请。 127-3优先权人参与分配申请的审查重点 对被执行的财产享有担保物权、优先权的债权人的参与分配申请,执行法院审查时应着重审查申请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金额范围及该债权的清偿情况等。 128.参与分配执行中的受偿顺序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482.【清偿顺序】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涉及优先受偿的债权的规定主要有: 2.《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 3.《民用航空法》(2015年4月24日) 4.《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 7.《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回转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破产案件中能否得到优先受偿保护的请示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27号)。 8.《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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