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补偿,依法有据,应依法维权。 01 案件回放 严某系河南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17年7月28日,当地某县相关部门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因某段高速公路建设,需进行征收,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征收,严某的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房屋在该片区征收范围内。2017年8月7日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由县机关批准实施。三年后,县机关作出《被征收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决定书》。严某认为,县机关未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并作出补偿决定,作出的征收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决定书内容违法。因此,严某将县机关诉至法院,请求撤销。 最终,经法院审理认为,县机关作出的《被征收地上附着物房屋补偿决定书》确定的补偿数额明显不当,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责令在法定期限内对严某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作出补偿决定。 02 京尹律师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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