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超龄工作,单位缴纳工伤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 2. 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3. 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4. 工伤和第三人侵权竞合的赔偿(详细内容可点击跳转了解) (1)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同时可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 (2)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劳动者先行获得一方赔偿或者损失得到弥补而免除责任。 (3)工伤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但医疗费不得重复主张。 (4)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若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劳动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且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5)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死亡,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5. 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6. 关于三期的评定规范 2011年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受伤人员损伤后的实际“三期”时间低于本标准规定期限的,按实际发生的“三期”时间计算。起算时间是受伤之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