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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超龄因工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回复

 华夏百益 2024-01-11 发布于山西

1. 超龄工作,单位缴纳工伤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 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笔者点评:不区分是否领取养老金,不区分“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

3. 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2]他字第1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即,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4. 工伤和第三人侵权竞合的赔偿(详细内容可点击跳转了解)

(1)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同时可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

(2)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劳动者先行获得一方赔偿或者损失得到弥补而免除责任。

(3)工伤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但医疗费不得重复主张。

(4)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若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劳动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且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5)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死亡,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5. 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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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三期的评定规范

2011年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试行)》,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受伤人员损伤后的实际“三期”时间低于本标准规定期限的,按实际发生的“三期”时间计算。起算时间是受伤之日。

超龄工伤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实务中争议很大,我们后续再填这个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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