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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主共有权纠纷裁判意见十一条

 隐遁B 2024-01-17

一、在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未经业主自治程序决定的情况下,业主以自己的名义就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起诉讼,属于原告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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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业主,与小区绿化被破坏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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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四条规定,建筑物外墙属于业主共有,但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使用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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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划图纸表明:信蓉公司设定“专有使用空间'的部分小绿地,并非规划许可为专属于特定房屋的绿地,该部分绿地仍属于小区公共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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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使业主的共同管理权利,在未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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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由于案涉外墙、公共采光通风井系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再审申请人余洪洽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志,故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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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业主个人既未得到全体业主的授权,也不能代表业主委员会,无权就小区的共有部分及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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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共有部分的权利属于全体业主,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收益,业主个人只享有参与管理和分配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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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及整个园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且业主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请求已取得全体业主法定人数的同意及授权,故业主单独提起诉讼,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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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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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案涉地面104个车位依规划而建,锦绣北湖业委会并没有证据证明该104个停车位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因此案涉104个地面车位不能视为业主共有。

对于本案双方争议的案涉小区地面停车位的归属问题。根据宏凌公司开发案涉锦绣北湖小区时,锦绣北湖小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宏凌公司、小区地面停车位系规划车位的事实,一、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同时适用该法一百四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的证据证明的除外”的规定,认定案涉停车位的使用权宏凌公司系依法取得,并无不当,鉴于此,一、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认为没有必要而未予准许,不存在明显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依照物权法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并非系判断不动产物权归属的唯一依据,案涉停车位虽未在产权部门登记,但不能就此否定宏凌公司享有的物权。案涉商品房及车位建成后,宏凌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开发商保留地面停车位使用权”的约定,能够证明案涉地面停车位不属于开发商出售范围,因此,双方诉争停车位不属于申请人所称的“开发商销售小区房屋后,其名下的小区土地使用权及配套附属设施已转移到小区业主名下”的范畴。申请人再审申请时提交的业主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各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本院对该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该产权证书记载案涉小区共有宗地面积为18355平方米,但由于在该宗地面积上既包括业主所购房屋的占地面积及地面停车位面积,还包括小区道路、绿地等部分的占地面积,因此,仅凭该房屋产权证书的记载内容,不能得出该面积上的地面停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的结论。申请人提交的三位业主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书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新证据”的实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民事裁定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对停车位的归属约定不明的事实与本案有异,该案不宜作为本案的裁判参考。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法院裁判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等规定,法院对判例的参考需结合个案案情、类案处理等因素综合考量,且司法实践中存在与本案相类似的案例。综上,锦绣北湖业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案例索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申5180号“南充市锦绣北湖小区业主委员会、四川宏凌实业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王兴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案件,尤其专注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出版《房地产法实务问题解析:热点与难点》《不动产登记概论》等专著。曾获得中国政法大学第四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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