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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反十九畏

 庐山君 2024-01-17 发布于江苏

十八反谚语

甘草反甘遂、大戟、海藻、芫花;乌头贝母瓜蒌、半夏、白蔹白芨藜芦反人参、沙参丹参玄参细辛芍药
本草明言十八反
半蒌贝蔹芨攻乌
藻戟遂芫具战草
诸参辛芍叛藜芦
第一句:本草明确的指出了十八种药物的配伍禁忌
第二句:半(半夏)蒌(瓜蒌)贝(贝母)蔹(白蔹)及(白芨)攻击或与乌(乌头)相对
第三句:藻(海藻)戟(大戟)遂(甘遂)芫(芫花)都与草(甘草)不和
第四句:诸参(人参、丹参、沙参、玄参等所有的参)辛(细辛)芍(赤芍 白芍)与藜芦相背叛

十九畏谚语

硫黄畏朴硝,水银畏砒霜,狼毒畏密陀僧,巴豆牵牛,丁香畏郁金,川乌草乌畏犀角,牙硝畏三棱官桂畏赤石脂,人参畏五灵脂。
硫黄原是火中精,朴硝一见便相争。
水银莫与砒霜见,狼毒最怕密陀僧。
巴豆性烈最为上,偏与牵牛不顺情。
丁香莫与郁金见,牙硝难合京三棱。
川乌草乌不顺犀,人参最怕五灵脂。
官桂善能调冷气,若逢石脂便相欺。
大凡修合看顺逆,炮爁炙煿莫相依。
此后的《本草纲目》及《药鉴》等书所记,略有出入,但不如十八反、十九畏歌那样普遍认可和传播习诵。
中医药物配伍分为:相须、相使、相畏、相恶、相杀、相反。所以说十八反是指两种药物相反。

用药禁忌

配伍禁忌

《神农本草经·序例》指出“勿用相恶、相反者”,“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杀者尔,勿合用也”。自宋代以后,将“相畏”关系也列为配伍禁忌,与“相恶”混淆不清。因此,“十九畏”的概念,与“配伍”一节中所谈的“七情”之一的“相畏”,涵义并不相同。
“十九畏”和“十八反”诸药,有一部分同实际应用有些出入,历代医家也有所论及,引古方为据,证明某些药物仍然可以合用。如感应丸中的巴豆牵牛同用;甘遂半夏汤以甘草同甘遂并列;散肿溃坚汤、海藻玉壶汤等均合用甘草和海藻;十香返魂丹是将丁香、郁金同用;大活络丹乌头与犀角同用等等。现代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做得不多,有些实验研究初步表明,如甘草、甘遂两种药合用时,毒性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甘草的用量比例,甘草的剂量若相等或大于甘遂,毒性较大;又如贝母和半夏分别与乌头配伍,未见明显的增强毒性。而细辛配伍藜芦,则可导致实验动物中毒死亡。由于对“十九畏”和“十八反”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作较深入的实验和观察,并研究其机理,因此,目前应采取慎重态度。一般说来,对于其中一些药物,若无充分根据和应用经验,仍须避免盲目配合应用。

妊娠用药禁忌

某些药物具有损害胎元以致堕胎的副作用,所以应该作为妊娠禁忌的药物。根据药物对于胎元损害程度的不同,一般可分为禁用与慎用二类。禁用的大多是毒性较强,或药性猛烈的药物,如巴豆牵牛、大戟、斑蝥商陆、麝香、三棱莪术水蛭、虻虫等;慎用的包括通经去瘀、行气破滞,以及辛热等药物,如桃仁、红花、大黄枳实附子、干姜、肉桂等。凡禁用的药物,绝对不能使用;慎用的药物,则可根据孕妇患病的情况,斟情使用。但没有特殊必要时,应尽量避免,以防发生事故。

饮食禁忌

饮食禁忌简称食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忌口。在古代文献上有常山忌葱;地黄何首乌忌葱、蒜、萝卜,薄荷忌鳖肉;茯苓忌醋;鳖甲忌苋菜:以及蜜忌葱等记载。这说明服用某些药时不可同吃某些食物。另外,由于疾病的关系,在服药期间,凡属生冷、粘腻、腥臭等不易消化及有特殊刺激性的食物,都应根据需要予以避免。高烧患者还应忌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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