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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实务:关于收到分包方普票的扣除等三个实务问题

 雨送黄昏xzj 2024-01-23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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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我公司某建筑工程适用简易计税,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小规模公司,现收到他们开来的普票。不知道这个发票是否影响我公司差额纳税?

解析:分包方如何纳税,不影响你公司差额纳税时应纳税额的计算,你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支付的分包款)÷(1+3%)×3%

其中:扣除的分包款应按照支付的含税金额扣除,也就是说不论分包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是专票、还是普票,你公司均按照实际支付的分包款(含税价)从取得的销售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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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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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总包简易计税,分包能简易吗?
解析:没有明确规定总包简易计税分包就一定能简易,需要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总包属于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分包肯定也是“清包工方式”,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总包属于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分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因分包是单独工程项目,总包方变成分包项目中的甲方了,也就是说分包工程属于“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总承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或者“清包工方式”,则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总包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向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一个施工许可证,也就是分包施工和总包施工是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分包也就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需要按分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判断,是否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问题三:老项目“总包”是简易计税 ,“分包”是否也适用呢?

解析:《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例如: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河南国税:判断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是否为老项目,应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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