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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如果发包人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

 世昌崇文 2024-02-02 发布于河南
最高法院:如果发包人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不得不暂停工作,最终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工并交付工程,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不构成工期违约,不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具体来说,当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自身权益,例如暂停施工、催促发包人支付款项等。如果承包人已经采取了这些措施,但发包人仍未支付款项,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高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1646号案件中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原则,强调了发包人在合同履行中的付款义务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判决对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和保护承包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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