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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办案指南(五)生产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办案指引

 米走6696 2024-02-02 发布于甘肃
取证要点
1.违法行为构成要素
(1)涉案产品不合格
判定涉案产品不合格的依据需符合法定要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检验检测报告上需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
检测报告的送达程序需符合法定要求。应由当事人或当事人明确授权的人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原则上不得在复检期限内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明确放弃复检权利的除外。
应注意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区分。原则上,不合格项目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按照“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查处。
(2)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商品的时间、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基本事实应清楚、明确。除当事人口述外,还可通过合同、发票、账簿等相关资料进行印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均应计算在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2.自由裁量因素
(1)从轻处罚
主动追回全部或大部分(50%以上)已售产品的。
(2)从重处罚
① 违法产品已销售,且拒不追回的;
② 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③ 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法律适用
1.行政处罚
生产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2.刑事移送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之规定,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②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③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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