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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资本规范准则的本土化

 无知一熊 2024-02-04 发布于广东
资本具有逐利的天性,这种逐利天性极易演变成贪婪成性,50%的利润便可使其铤而走险,而300%的利润则使其敢犯任何罪行,需要准则加以规范和引导而不可任其发展,亟需建立健全本土化的资本规范准则。这个本土化准则可从儒家的义利观导出。
义、利是儒家(价值观)的一对重要范畴,孔子割裂看待义与利,在《论语·季氏》中提出了著名的“见得思义”主张,这个见得思义,或见利思义,北宋邢员疏:“言若有所得,当思义然后取,不可苟也”,即不可取不义之财,便是约束资本发展的一个准则。见得思义或见利思义准则强调了义的优先性,“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论语·宪问》) 
晋商演绎综合《易经》“利者,义之和也”和《礼记·中庸》“义者,宜也”,提出“利以义制”的经商准则,这里,义指诚实、公正、公平、仁人利物等道义,或笼统讲遵循经商的客观规律,利指利己之利益或好处。利以义制,或以义制利,要求个人追求私利时应该循道义优先准则,较之见利思义准则,突出了义的强制性。
见利思义和利以义制都是二元看待义和利,这种二元义利观加上孔子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观点,让世人忌言利而空谈义。为修正此误区,孔子之后的儒者提出了义利统一观。亚圣孟子以“仁义”代替义利:“何必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引出《礼记·大学》以义为利”的观点,直接把遵道秉义当做利益;其实,义就是按客观规律办事,安其相,顺其变,即行道如归,本就包括利物如己之仁,故可以义为利,但此利已是利物利己之大利而非仅仅利己之私利。以义为利是约束资本发展的自然准则,是对见利思义和利以义制的发展完善。“仁者以义为利,不以利为利,故以财发身,不仁者则以身发财,菑害并至矣。”(《清史稿·祁俊藻传》
见利思义、利以义制和以义为利对义的重要性和强制性逐级加重,对国有资本(国有企业)宜采用以义为利准则,集体资本(集体企业)宜采用利以义制准则,私人资本(私有企业)宜采用见利思义准则,既对资本发展加以约束又区别对待,既搞活经济又形成和谐有序的经济秩序
实际应用这些准则时,尚有2个问题值得重视:一是如何保证资本行为合义问题,一是如何让生利的问题。“义”本身是检验行为对道的关联性和符合性的准则,义者行道如归,无所不宜,但怎样检验行为合义与否呢?目前没有理想的事先检验方法,只能实践,但用实践来检验,往往晚矣,甚至已经导致了激烈矛盾。再者,大凡做事皆为生利,历世皆然矣,无利不起早,只是存在利己之私利和利人利物之大利之分罢了,如何从合义之举中分出虚实利害、深浅难易和轻重缓急以促进利益最佳化呢?目前也没有理想的方法,只能盲目寄望于掌舵者的英明,而这具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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