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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的整体主体思维(下)

 A松毛岭634高地 2024-02-05 发布于山东

   在《易经》中,有些卦以生命物为象征,但有些卦则不是,但是,在这些卦中,同样体现出有机整体论的思维特征。我们以震卦为例作一些分析。震的象征物是雷,雷之引起人们的恐惧感,这本是原始人类在同自然界的交往中所遇到的最为恐怖的现象。但是,随着经验的积累和认识的提高,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人们已慢慢从恐怖中解脱出来,并从中体验到更多的意义。在一个农业社会中,四时的循环变化对于人的生命活动是非常重要的,当人们听到雷声的时候,就意识到生长季节的来临,万物将开始复苏,因此,震也就成为生命的信息和象征。卦辞和爻辞不再把雷声以及惊惧感作为天人之间的某种神秘关系去描述,而是作为一种正常的现象去描述,而在现象的背后却隐含着生命的意义:人类将从雷声中得到信息,从事与生命有关的各种活动。因此,初九爻说:“震来虩虩(恐惧貌),笑言哑哑(笑语声),吉。”六三爻说:“震苏苏(迟缓貌),震行无眚(灾)。”六五爻说:“震往来,厉,意(语词)无丧有事。”既然没有灾害,即不会妨害有关的事情,那就应该积极从事自己的事情。看来,这些事情主要指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活动,这是与人类生命息息相关的。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爻都是吉利的,九四爻辞“震遂泥”(意为坠入泥土),虽未言吉凶,却有凶的可能性,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如果采取措施,则是可以避免的。唯有上六爻“震索索(疾速之意),视矍矍(惊惧四顾之意),征凶……”意思是在这个时刻从事征伐战争则有凶,这可能与雷雨季节不利于行军打仗而又妨害生产有关。其他许多卦都有与此相同或相类似的情形。这说明,天人之间贯穿着一条生命信息和原则,这条信息和原则决定了人类活动的基本性质。这些信息是随时随地而变的,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是互动的,不是受动的,这就是“易”之所以成为“变易”的重要原因。正因为《易经》从自然界本身解释了生命的来源和原则,它并不需要“上帝创造了人”那样的宗教学说,后来也没有发展出那样的学说。

   无论从符号形式或是从卦、爻辞看,《易经》都是表现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和变化,但是,最基本的关系是天人关系,最基本的变化是生命变化。无论何卦,也无论何爻,都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表现出天与人之间的有机联系及生命过程,整个《易经》六十四卦及其三百八十四爻,便构成天人合一的有机整体。在这一整体中,自然界是一个不断变化着的生命过程,人则是这一过程的生命主体,人与自然界在双向交流和互相感应的过程中,既是互相对应的,又是和谐统一的,这种和谐,就是生命的重要原则。因此,从根本上讲,《易经》思维不是本体论的,而是整体论的,不是机械论的,而是生机论的。

   我们已经说过,这种天人合一的有机整体思维,还有神秘主义的外衣,就是说,其中还保留着原始思维的形式,但是,从整个《易经》的基本倾向而言,则有很大突破。它不仅认识到生命的某种意义,而且从自然界寻求人类生命的来源和根据,尤其重视人类生命活动的实践意义和社会意义,从而实现了人的主体性,表现出主体思维的特征。

   这里提出主体思维,是否同整体思维有矛盾呢?我认为不仅没有矛盾,而且是完全一致的。这里所说的主体思维,虽然处在整体思维的整个框架里,并且是不成熟的或萌芽状态的,但是却最有生命力,它对后来的中国哲学思维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所谓主体思维,就是重视主体即人在有机整体中的地位和作用,甚至意识到主体在实现天人合一方面能起到决定性作用,从占筮的观点看,就是后来(春秋时期)人们所说的“吉凶由人”[3],也就是说,吉凶祸福是由人自己造成的,并不是由天命或神意决定的。如果说,《易经》在这方面还保留着天命或神的形式,那么,它在实质上已经不起重要作用了。这种由整体思维进而强调主体地位和作用的思维特征,在《易经》中已经表现出来,并且很突出,这是对神秘主义思维的一个突破。

   《易经》中的主体思维是在天人合一整体论的模式中发展的,因此,它并不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思维,后来也没有发展出这样的思维。它是从如何完成生命过程、实现生命价值这个意义上,也就是从主体实践的意义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因此,它是一种主体实践思维。由于《易经》所强调的主体性,不是以主客体相对立、相分离为特征的主体性,而是以主客体相统一、相融合为特征的主体性,因而它是绝对的,不是相对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一种绝对主体性思维。

   在《易经》的卦、爻辞中,提出许多占筮的原则和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主体原则,它说明主体的行为和道德实践不仅决定吉凶祸福等结果,而且能提高人的生命价值和意义,这就使《易经》的生命哲学得到进一步升华,其思维的主体特征则主要表现为道德主体性。比如谦、复、无妄、颐、恒、艮、节、小过、蛊等卦,在这方面有非常具体的表现。谦卦本身就是一个主体卦,卦义即指示某种道德品质。因此,卦辞非常明确地说:“谦,亨,君子有终。”由于谦卦暗含着以谦虚的道德品德为前提,因此凡筮遇此卦者,便是“君子有终”。爻辞将谦的各种具体内容展示出来,从中引出各种具体的结论,其中,初六爻之“谦谦君子”,六二爻之“鸣谦”(以谦而鸣),九三爻之“劳谦”(以谦而劳作),六四爻之“妫谦”(妫,施也,为也),以及上六爻之“鸣谦”,都是吉爻。抛开卦位不谈,就爻辞本身的意义而言,这些爻实际上预设了君子在言谈、劳作、施行等方面都具有谦虚美德,其结果则一定是好的。恒卦则从两方面说明了这一主体特征。恒是指恒久不变的意志品质而言的,在某些情况下,恒则有凶,在另一些情况下,则恒而有吉,特别是在道德修养方面,恒的正面意义是非常明显的,相反,如果不恒,则有危难与灾祸。正如九三爻辞所说:“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这曾经被孔子所引用过,他并且断定:“不占而已矣。”[4] 意思是,如果没有恒久的德性,就不必占筮了,因为结果是明白的。《易经》中的这类卦、爻辞,实际上是对主体原则的一个肯定。

   这类卦、爻辞所表现的思维,是不是“天命有德”、“赏善罚恶”那样的宗教思维呢?确实在某些儒家经典中出现过这样的命题,但在这样的命题中,有明确的主体,即施祝施福的主宰者,这就是天帝或神,但是在《易经》有关卦爻辞中,却没有这样的主宰者,主体就是人自身,人应当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不能被归结为神报论的宗教思维。

   有些卦则与人的心理行为有关,其中既有主体修养的因素,又有心理承受能力的问题,其中还涉及身心关系等问题,但在整个生命过程中,主体因素起主要作用,这一点则是可以肯定的。比如节卦是讲节俭的,节俭作为中国人的传统美德,由来尚矣。但是各种各样的节俭,以节俭为苦,则不可,故卦辞有“苦节,不可贞”,以及上六爻有“革节,贞凶”之说。而六四爻辞“安节”与九五爻辞“甘节”,则为吉。所谓“安节”,就是能主动安于节俭,“甘节”则是以节俭为乐。很明显,“苦节”、“安节”、“甘节”都是从主体的心理和精神因素而言的,没有其他附加的条件,只是由于主体的精神状态不同,其结果也就不同。其他如兑、豫、无妄、益等卦都有类似情况。这说明主体的心理条件和精神因素对于行为的结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还有一种情况,是讲认识和实践的,它强调主体的认识能力和实践效果,对于某类事物或活动具有重要作用,这虽是有关认识的主体性思维,但它并不强调人对自然界的认识,而是强调对社会生活以及道德行为的认识,因此,仍然属于主体实践思维。比如观卦,就是讲观察认识的,在这里,主体所处的地位和观察方式是非常重要的。初六爻之“童观”与六二爻之“阖观”,是讲“小人”与妇人之观,故有利于“小人”和妇人。三爻、九五爻之“观我生”,上九爻之“观其生”,则是讲“君子”之观,故有利于“君子”。从各爻辞可以看出,观察者的出发点、观察方式和观察对象不同,其结果也就不同。这种观察,显然与某种行为方式有关,它要实现某种行为效果。又如复卦六五爻之爻辞说:“敦复,无悔。”艮卦上九爻之爻辞说:“敦艮,吉。”这里所说的“敦”,是考察的意思,具有认识和实践意义。复者往复循环之复,艮者顾也。对于往复循环的现象和规律,如能进行亲自考察,就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对于某些生命活动和行为规律,顾及何处为当,如能进行考察认识,也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这些都是对主体提出的要求,强调主体能动性,因而具有主体性特征。

这类观察和考察,多半是指主体的主观态度和主动性而言,并没有讲到认识本身的问题,但是其中包含着某种认识的意义。至于强调主体实践方面,那就更加突出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易经》中绝大多数卦都是讲主体实践的,而所有的卦都与主体实践有关。《易经》认为,主体的实践活动对于生命而言,决不是无关紧要的,而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不管这种作用是间接的还是直接的。比如履卦,就是讲实践的,卦辞说:“履,虎尾,不咥人,亨。”各爻辞则说明各种具体的践履方式和条件,如初九爻之“素履往”、九二爻之“履道坦坦”、九四爻之“履虎尾,愬愬(恐惧意)”、上九爻之“视履考详”,或者无咎,或者为吉。而六三爻之“眇(瞎)能视,跛能履,履虎尾,咥人”、九五爻之“夬(即决,裂也)履”,则为凶,为厉。这里有种隐喻,并且几次提到“履虎尾”,但有的“咥人”,有的“不咥人”(咥者伤也),究竟为什么?其中可能有各种因素,既有人的因素,也有非人的因素,但是从全卦的意义来看,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

如六三爻说,瞎子能视,跛子能走,这是很特殊的情况,很可能带有很大的盲目性,故有“履虎尾,咥人”之说,而九四爻说,履虎尾而恐惧谨慎,则“终吉”,可能是由于有充分准备,故有好的结果。

   很多学者和注释家喜欢用“卦位”和“卦时”解释《易经》中各卦、爻所表现的各种联系及其结果,这种引进空间和时间观念以说明《易经》思维方式的解释方法,是很有意思的。但是,在《易经》中,由“卦位”和“卦时”所表示的空间和时间,同样表现出主体性特征。《易经》中的“象”,本身就是知觉表象性的,其意义则是隐喻性的,它并不是纯客观的物象或现象。《易经》并不否定时间和空间的客观性,但是同物理学上所说的时间和空间,并不完全相同。它既不是欧氏几何学意义上的绝对空间,也不是牛顿力学式的绝对空间,而是存在于主体实践活动中的时间和空间,也就是说,《易经》中的“时”和“位”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是变动的,不是静止的,一句话,它是随主体实践活动的变化而变化的,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易经》中的“时”,是“与时偕行”之时,或“时行则行,时止则止”之时,《易经》中的“位”,是“各当其位”之位或“各变其位”之位(占卦就是根据“变卦”占吉凶的,而“变卦”就是爻位发生了变化)。任何一卦都有六爻,每爻有一个“位”,相应地也有其“时”,一般说来,阴、阳二爻各居其位(自下而上,单数位是阳位,双数位是阴位,此外,还有上卦下卦之说、内卦外卦之说),便是当其位,顺其时,但是情况并不都是如此,经常会出现很大变化,有时甚至完全相反,这中间并没有固定的公式或程式,正如《易传》所说:“错综其数”、“唯变所适”。在这样一个错综复杂、变动不居的关系网中,主体实践具有极大的能动性和灵活性,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时”和“位”来决定的。这样的例子在《易经》中是随时可以找到的。

   《易经》主体思维的进一步发展,必须摆脱占筮的形式,直接由主体实践来说明一切。在这种情况下,主体实践的意义被空前地提高了,它不再仅仅是决定某种吉凶祸福的条件,而且是实现生命价值的根本途径。前面所说的谦、恒两卦,就是明显的例子。其他如蛊卦上九爻辞说:“不事王侯,高尚其事。”这可能是指某一历史故事(有人认为是伯夷、叔齐故事),但不管怎样,这句话出现在《易经》中显然具有某种普遍意义。“不事王侯”未必有吉,但是能“高尚其事”,即高尚其志,则能完成一种道德人格,这已不是一般吉凶祸福所能范围了。像这类卦爻辞在《易经》中虽不是很普遍,但也不是个别的,它们所表现的意义可说是达到了《易经》主体思维所能达到的最高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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