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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女子以遭强奸为由报警,男子在派出所签下调解协议并转账15万后反悔了,法院这样判

 板桥胡同37号 2024-02-10 发布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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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04民初13361号
原告:吴某,男,1991年X月X日出生,X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女,1994年X月X日出生,X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吴某与被告许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于2023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撤销吴某与许某于2022年6月8日签订的《民事纠纷调(和)解协议书》第一条关于吴某赔偿许某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15万元的约定;二、判令许某向吴某返还15万元。事实和理由:吴某是巨某(上海)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全国区域信息流引流的管理人员。2021年6月,吴某经另一行业的朋友介绍与许某认识。许某是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公司主要业务是给在抖音或其他短视频平台发布广告的客户负责运营电商平台。基于工作关系,吴某与许某认识后,双方逐渐发展到不同一般朋友的感情。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吴某与许某开始多次非工作约会,期间多次发生了男女关系,许某还将其租住的江桥万达公寓钥匙给了吴某。许某在和吴某约会期间知道了吴某已婚,遂于2022年1月份开始要求吴某尽快离婚并给其20万元以用于花销。许某为达迫使吴某离婚的目的,还向吴某的妻子电话告知了自己与吴某的情人关系,吴某也因此和妻子商议离婚事宜。之后,吴某在与许某交往的过程中发现,许某整过容,并且在工作、生活中存在有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行为,以及其他一些极其难以接受的阴暗性格和行为,加之吴某与妻子并无较大矛盾问题,便不愿离婚再与许某共同生活。许某在知道吴某的想法后,便开始多次使用包括写遗书、上吴某的住处吵闹、发抖音平台曝光等手段进行威胁,要求吴某尽快离婚,继续与其保持情人关系,并支付20万元。2022年6月8日,许某再次到派出所准备以被强奸为由报案,迫使吴某至派出所答应离婚和赔偿的要求,并在派出所拿了一份空白民事纠纷调(和)解协议书,要求吴某写下其赔偿和离婚的承诺。吴某迫于无奈,当场签订该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15万元。综上,许某以报警被强奸为由逼迫吴某签订了明显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民事纠纷调(和)解协议书,该民事纠纷调(和)解协议应当予以撤销,许某应当返还吴某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15万元。现吴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许某辩称,其与吴某在2021年5、6月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当时吴某自称单身,许某在2022年2月才从吴某母亲处得知吴某已经结婚。许某在知道吴某已婚后便提出分手,但吴某自己说会离婚并要求复合,吴某所称许某有整容、性格问题等均不属实。双方在2022年6月7日至8日间确实发生纠纷,吴某于6月7日下午在许某的住处外大声叫喊敲门,于是许某报警,等警察来了以后,吴某离开了;不久后,吴某又来敲门,不仅殴打了许某,将房内东西砸坏,还以擅自偷拍的许某视频作为威胁,于是许某再次报警,警察再次到了现场,许某考虑到双方应和平协商,所以并没有继续要求警方处理;但此后,吴某不顾许某的反对与其发生性行为,所以许某第三次报警,双方都去了派出所。在派出所时,警官告知许某,经过调查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双方之间存在较多纠纷,所以在警方的主持下签订了涉案调(和)解协议书,吴某当场打款15万元。该笔15万元包括吴某需要返还的欠款、物损赔偿款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后,由于吴某仍来纠缠,所以许某自愿在2022年6月9日、10月14日、10月16日共计退还了5.5万元,双方就此了结。因此,不认可吴某的全部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1.2022年6月8日,吴某(甲方)和许某(乙方)签署《民事纠纷调(和)解协议书》一份,关于纠纷事实记载“2022年6月7日19时许,乙方于本辖区万达广场二号写字楼1118号室内报警称被甲方强奸。后经询问了解,甲方与乙方存在男女关系纠纷问题,并无强奸事实。甲方与乙方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约定“甲方赔偿乙方人民币拾伍万圆整作为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一切费用……双方签字生效,今后无涉”。吴某和许某在协议书落款处签名并捺印。
同日,吴某向许某转账两次,金额分别为10万元(转账备注为“还你的钱”)和5万元。
庭审中,吴某确认涉案协议书在派出所签署,原件在派出所留存,当时警方告知吴某不存在犯罪事实,但要求双方调解协商,否则不允许吴某离开,吴某担心会被继续羁押,所以签署了协议书。许某则表示,其始终认为吴某存在性侵行为,但警方告知不存在犯罪事实,其最初提出的协商金额为20万元,吴某最终答应支付15万元。
2.吴某提交录音记录一份,时间为2022年6月10日,其中许某有如下表述:“所以当时在车上我就想我一定要好好搞事情”“我错了好不好……不应该搞你”等等。在该份录音中,许某和吴某还有如下对话:“(吴)心软把我关在里面,心软诓我15万块钱;(许)这15万本来就是你应该给我的,本来就答应给我的呀,本来说20万的;(吴)那天应该再和你磨磨再少点降点……”
另,吴某提交其与许某微信聊天记录一组,其中许某表示“5分钟内你最好和她协商好支付宝转给我,要不我就报警”。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协议书、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吴某为证明涉案协议书系受到胁迫所签,另提交如下证据:(1)吴某与许某自2022年5月15日至5月24日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许某在明知吴某已婚后仍然向吴某发送暧昧言语;(2)吴某与许某自2022年6月1日至6月6日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许某多次以威胁的语气要求与吴某见面,并要求吴某离婚;(3)吴某与许某于2022年12月28日、2022年12月29日、2023年1月20日的电话录音,证明许某在2022年6月8日后仍然多次威胁纠缠吴某,还称要骚扰吴某的父母,还花钱雇人上门闹事等;(4)某某公司工商信息及涉诉情况、吴某于2023年通过微信向许某小额转账的凭证,证明许某因公司所涉案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许某以生活困难为由多次向吴某借款;(5)吴某与许某之间的支付宝交易往来,证明是许某欠吴某钱款,吴某并没有欠款。针对上述证据,许某质证如下:(1)真实性认可,但有删减,且当时是吴某说会离婚的,所以双方复合过几天;(2)真实性认可,但当时是吴某先找到许某的父母,导致许某的父母非常生气,所以许某想要约吴某见面沟通;(3)真实性不认可,而且录音内容也不完整,事实上,许某并不知道吴某父母的住处,也从未去找过吴某的父母;(4)公司情况属实,其实是吴某告诉许某不要付款的,至于小额转账也都是吴某单方操作,许某没有向其借款,且已把钱款退回;(5)吴某提交的仅为支付宝转账,许某还通过微信向吴某转账,且不存在10万元现金。
为证明不存在胁迫吴某的情形,许某提交如下证据:(1)抖音评论截图,证明吴某谎称自己单身;(2)吴某与许某之间的转账及许某与律师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许某曾打算就吴某与许某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诉讼;(3)吴某发送的微信及视频,证明吴某多次要求复合,还发送离婚预约短信截图;(4)多组视频及照片,证明吴某多次至许某家中吵闹并砸坏物品,还拿出偷拍视频威胁许某;(5)录音视频,证明有派出所民警与吴某通电话,吴某对涉案协议书是认可的。针对上述证据,吴某质证如下:(1)对抖音评论截图的真实性不认可,且留言不知为何人发布;(2)吴某与许某之间存在相互转账往来,如果吴某确有欠款,许某没有理由撤诉;(3)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是吴某要求复合;(4)因为许某一直以威胁要求吴某离婚并给与经济补偿,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而发生激烈争吵,部分视频中,吴某虽有气急之下未控制情绪的口不择言,但不能证明吴某对许某有损坏财物、殴打等事实;(5)无法确认录音视频中是否为派出所民警,且其中也提及不存在欠款。
本院认为吴某与许某对于签订涉案协议书并由吴某向许某转账15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吴某提出该份协议书系其在害怕被以强奸定罪处理、可能失去工作和家庭的恐惧心态下签署,属于受胁迫状态,故要求撤销协议书中有关赔偿款项的条款。然而,根据在案证据以及吴某的陈述,虽然许某以被强奸报案,但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已明确不存在强奸事实,该内容记载于涉案协议书中,且吴某在庭审中也确认警方告知过上述情况,而吴某在此情形下仍然签署协议书,难言存在法律规定的受胁迫的情形。此外,许某在本案中就15万元的构成进行了解释,且在此后又自愿退还了部分钱款,而吴某在后续的沟通中并未提出要求许某返还钱款,且在吴某提交的录音记录中,吴某曾表示“那天应该再和你磨磨再少点降点”,可见吴某在签署协议当天并非处于受胁迫或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状态。综上,本院对吴某要求撤销涉案协议书第一条并要求许某退还15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任培君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睿
书 记 员 陈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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