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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德武诉陈亚群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诉讼状

 李朝云律师 2024-02-25 发布于湖南

    原告彭德武,男,汉族,1987年1月23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新邵县新田铺镇小庙头村6组21号,身份证号码43052219870123497x,联系电话19967879777。

    被告陈亚群,男,汉族,湖南省x人,住址地xx身份证号码430426198911084973,联系电话13145205545。

    请求事项: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告签订的《高速护栏安装劳务合作协议》;二、责令被告退回原告的劳务合作押金壹万元整,并承担原告损失;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3年9月12日,在新邵县醒溪镇x打字店,原被告就湖南永州区高速公路护栏养护事宜签订了《高速护栏安装劳务合作协议》(下简称协议),该协议明确规定了劳务合作的内容、工程地点、劳务合作要求、质量标准、施工方式、单价等相关事宜。协议特别明确了施工日期为2023年9月13月至9月23日,如十天内进不了场,乙方交的壹万元押金如数退还。合同签订后,被告既不通知原告动工,无动于衷,原告无数次催促工程事宜,并要求退款,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得已诉请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审理,以实现原告合法之请求!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彭德武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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