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礼道歉中的赔礼,是指向人施礼认错;道歉是指表示歉意。在执行程序中,最理想的目标是通过各种执行方法,让义务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请求谅解。在无法实现理想目的的情况下,才考虑次等状态。
(一)释法说理、道德唤醒
赔礼道歉是发自加害人内心的良知表现。一般来说,当人们违背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行事,他们通常会受到道德和良心的谴责,从而产生负罪感和耻辱感。在负罪感、耻辱感的激发下,进而对被害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良知是社会正义的必要土壤,良知也是个人追求良好的外在自我形象的源动力。法治不只是冰冷无情的规则、裁判与惩罚,法治的实现还需要唤醒良知、重建道德和确立信仰。在强制执行阶段,应该努力唤醒被执行人这种负罪感和耻辱感。当被执行人的良知、负罪感唤醒之时,赔礼道歉就自然而然得以履行。比如,执行法官通过多沟通,释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被执行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伤害,并最终写下道歉声明。
(二)间接督促、倒逼履行
良知的发现,仅以柔性的劝说可能无法奏效,此时,就应让侵害人受到法律的强制,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其悔过。人的内心无法通过直接措施来改变,只能通过外力作用于内心,这就需要借助间接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通过使侵害人负担一定的不利法律后果,以迫使其履行义务。强制可能是心理性质的,也可能是有形的;可能是直接产生作用的,或间接产生作用的。
奏效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施以间接强制,让被执行人被迫赔礼道歉,也是一种接近最佳状态的手段。即便被迫道歉与赔礼道歉的本旨有一定出入,不是完满的道歉,然而从心理学上来看,即使是一个违心并不真诚的道歉,也能发泄受害人的怨恨,能够抚慰受害人的心灵。但是,间接强制的手段方式应该贯彻比例原则,实现执行目的和手段的平衡。在现行规范基础上,可以通过如下手段和方式来督促被执行人自动赔礼道歉:
第一,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施以不便,倒逼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且限制消费措施并非苛酷的执行措施,是一种金钱债务执行中常见的措施。第二,处以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一方面具有补偿受害人的功能,还有倒逼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功能。问题在于,如果被执行人一直不履行义务,是否应该持续计算迟延履行金?抑或仅计算一段时间的迟延履行金?笔者认为计算一定时间内的迟延履行金为宜,防止被执行人义务过重而导致新的不公平。第三,增加替代履行的成本。法律虽然规定了替代履行的方式,然而成本不同,也会对被执行人产生影响。如果刊登判决的成本高于刊登赔礼道歉公告的费用,那么义务人有可能在功利的驱动之下,选择刊登赔礼道歉公告。
(三)替代履行、宣示正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针对的是诽谤,是事实陈述问题;赔礼道歉针对的是侮辱,是意见表达问题。前者可以强制被执行人澄清事实而还原真相,后者无法强制被执行人真诚悔过并致歉,只能通过判决宣示正义。由此可以看出,刊登公告和判决书,并不是被执行人内心意思的表示,与赔礼道歉相差较大。但是之所以能够作为一种替代方式,主要是起到了宣示正义、谴责侵权人的作用,通过另外的方式,给予受害人以心理抚慰。
从学理上来看,对于赔礼道歉的替代执行方式,有以下3种:法院公布判决书内容、法院公布道歉声明、受害人发布谴责声明。由于民法典并未细化公告内容,而且还有“等”作为兜底,执行实践中可以探索出一些更加符合个案情况、恢复受害人心理的执行方式,比如本案中在适当场所张贴公告和发布道歉声明。
(四)制裁措施、谨慎适用
根据执行法的规则,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施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措施,是针对情节恶劣,故意藐视司法权威,损害司法公信力的恶劣行为。在赔礼道歉案件中,是否可以适用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已经拟制了登报公告等方式的替代执行方法,那么就不应该再对被执行人处以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种观点认为,登报等方式主要是给申请执行人一种替代性的救济措施,登报公告以后,申请人的名誉得到了一定恢复,但是被执行人的主观恶意仍然没有改变,申请人的心理抚慰并没有完全实现。有时候,赔礼道歉不是为了恢复名誉,主要是抚慰申请人的心理。
笔者认为,虽然赔礼道歉只是一句话的事情,然而背后涉及的是良心自由、人格自由等基本权利,因此,在被执行人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时,可以谨慎苛以罚款、拘留等处罚,但是不得随意追究刑事责任。一方面,赔礼道歉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赔礼道歉不存在执行不能,只是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意愿。对于这种不尊重判决、不及时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应该予以否定性评价,并且给予相应处罚。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是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处罚,与通过替代方式恢复申请执行人的名誉并不冲突。另一方面,处罚行为并非针对替代履行以后的行为,而是针对替代履行之前的行为。通过替代方式履行登报公告以后,债务人的债务内容就从行为之债转换为金钱之债了,再对其进行处罚就没有了依据。
(五)梯次适用、循序渐进
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赔礼道歉义务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可以适用的执行方法既包括柔性道德唤醒,也包括一定的间接执行措施。这些方法的目的是抚慰受害人的心灵,修复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性、人格性的损害。值得思考的问题是,上述措施在适用之时顺序如何?是否可以并用?
笔者认为,各措施应该梯次适用、循序渐进。首先应该是以柔性的释法说理和道德唤醒启迪良知,既能够让被执行人真诚悔过,又能主动赔礼道歉,修复申请人的精神性损害。其次,如果释法说理不奏效,被执行人一直拒不道歉,此时就要通过一些间接措施,倒逼被执行人赔礼道歉,实现次等的“不真诚的赔礼道歉”。再次,采取一定间接执行措施以后仍未赔礼道歉,就应该通过替代履行的方式,刊登公告或者判决书,以替代的方式宣示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