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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的情况下,若发包方拒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即便合同中未约定律师费的承

 半刀博客 2024-03-03 发布于浙江
最高法院:在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的情况下,若发包方拒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即便合同中未约定律师费的承担,违约方仍应承担对方为合法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这是因为,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属于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这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的维权费用。因此,在工程款纠纷案件中,若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律师费,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这一裁判规则不仅有助于促进合同双方自觉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进一步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相关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
在该案例中,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甲方的违约行为,乙方不得不委托律师进行维权诉讼。后经法院审理认定,甲方应承担乙方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这一案例与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相吻合,进一步佐证了违约方承担对方合理维权费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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