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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他人是否侵权违法?

 璞琳说法 2024-03-07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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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他人是否侵权违法?

黄璞琳

如果你被人跟踪,甚至是多次被跟踪或者较长时间被跟踪,你怕不怕?担心不担心?感不感觉被冒犯、被侵害?相信大家第一反应便是愤怒、担心。

相信大多数人,即使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也会认为,若无法定事项正当理由(如,现场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现场跟踪,来不及报告法定机关等),自己或者找人跟踪他人,尤其是多次跟踪或者较长时间跟踪他人,应该是不适当甚至违法行为,而不太可能是合法行为。

那么,我国现行立法中,对此类跟踪行为,有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首先,自然人的行踪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所列的“个人信息”。跟踪他人,实质就是收集、存储、使用他人的行踪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对自然人的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使用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应当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因此,擅自跟踪或者找人跟踪他人,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有违法所得或者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其次,自然人的行踪涉及到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或者涉及到私人生活安宁的,除构成个人信息外,还属于隐私信息,属于隐私权的保护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七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等条款,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等人格权及一般人格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不得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因此,擅自跟踪或者找人跟踪他人,还会构成对他人隐私权或者其他一般人格权益的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还设立了人格权行为禁令制度,即,“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擅自跟踪或者找人跟踪他人,如果涉及到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私密活动等隐私,或者已经足以威胁到他人人身安全的,还会构成治安违法,应予拘留和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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