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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刊 | 海南雷克萨斯“加价姐”嚣张挑衅!豪车常态化加价合理合法吗?

 万益说法 2024-03-19 发布于广西

今年1月份,刘先生(化名)在海南某雷克萨斯汽车销售公司与该店销售人员谈好以93万余元的价格购买雷克萨斯最新款GX550车型,刘先生在与销售人员确认该款车型在除93万余元购车款外,无其他费用需要再支付的情况下,随即签订了购车意向合约,并当场交了5万元定金,预计提车时间为5月10日前。在签订购车意向合约的当天下午,先生突然接到销售人员消息,称根据最新规定,还需加收10万元“增值服务费”,否则无法提车。


“那我们就不谈了,咱们法律见!”面对前来沟通协商的先生,该销售人员豪横嚣张、无所畏惧。其拒不配合调查,硬刚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扬言“那就立案呗”的视频冲上热搜,一时间海南雷克萨斯“加价姐”成为各大网络平台搜索关键词,网友们议论纷纷、众说纷纭。

图片来源于网络

豪车加价销售不愁卖,加价行为是否合法?

在汽车销售市场中,一些合资汽车品牌的车辆,以及具体到品牌项下的高端进口车型,受到消费者的追捧,因产能配额有限、新车供应紧张等原因,衍生出加价销售、加价提车的现象,这引起部分消费者的反感和谴责。但消费者出于对豪车带来的情绪价值和面子价值等原因,即使面对汽车销售公司加价销售或提车的情况,大部分消费者仍逃不出“真香”定律,乐此不疲地掏腰包,汽车销售公司“不愁卖”,因此,加价销售和加价提车已然司空见惯。



消费市场一直倡导经营者与消费者间的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权利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汽车销售公司对车辆制定、标注的价格,以及加价后的价格,若仍属于市场调节范围内的价格,那么加价销售的行为并不违法,可这并不意味销售公司可以随时、随意进行加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同时也规定,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注明计价单位、价格、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据媒体报道,先生在签订购车意向合约前,销售人员已明确表示无需加收额外费用。而后,销售人员提出的“再加收10万元'增值服务费’才能提车”是由于有新的规定,但该销售人员并未能够拿出该规定的具体要求,也没有向刘先生释明10万元“增值服务费”购买的增值服务具体包含哪些项目以及该费用的收费标准,这已然属于在未予标明的情况下收取额外费用的情形。同时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9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汽车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不得限制、指定保险公司和强制购买保险险种。因此,这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也侵犯了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购车意向合约没有经营者盖章,是否合法有效?

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该汽车销售公司辩称,与先生沟通的是销售员,与先生签订购车意向合约的也是销售员,并未经过公司的同意,合约上也没有公司的盖章,此购车意向合约是非正式购车合同,对公司没有约束力,公司不应承担责任。那么,销售人员是否有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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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顾名思义,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职务范围即销售公司的产品,销售人员与刘先生洽谈购车事宜是在执行其工作任务,该工作任务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基于销售人员对外展示的身份和外观,消费者足以相信销售人员具有代理权,对销售人员销售汽车的行为无需再另行验证,符合公众一般熟知的常识范畴。同时,从视频中可看出,销售人员与先生洽谈购车事宜时,是在该销售公司内进行,销售人员穿着也具有该销售公司衣着的特征,因此先生有理由相信销售人员具有代为销售的权限。若销售公司认为销售人员没有代理权限,这属于其内部法律关系,不能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先生。因此,销售人员与先生签订的购车意向合约合法有效,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

进一步说,职务代理行为,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就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而言,对于对接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代理权限,若经营者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全面,消费者很难得知工作人员职权的具体范围,只能根据习惯或者表象予以判断。因此,在消费者是善意的情况下,《民法典》对消费者的合理信赖予以保护,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单方撕毁条约,仅需退还“定金”?

先生拒绝支付10万元“增值服务费”,该销售人员与先生协商未果,单方面撕毁合约,将先生已支付的5万元定金退回刘先生账户,令先生愈加愤怒。所谓“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因此,定金是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其目的是敦促合同各方秉承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先生签订购车意向合约后,汽车销售公司擅自加价,在双方无法协调之下,汽车销售公司单方面不履行合约,致使先生无法购买车辆,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先生返还双倍定金,即10万元,而不仅仅是5万元。

对此,有网友提出,先生不满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进行投诉,投诉的结局无非面临两种走向,一是若投诉成功,汽车销售公司则不能加价,先生可按原洽谈的价格购买该车辆;二是若投诉失败,汽车销售公司则可以加价,先生若按原计划购买就要多付10万元“增值服务费”。很显然,无论哪种结局,似乎对汽车销售公司都没什么太大的影响,苦的只有消费者。然而,该汽车销售公司如果被认定违法违规,可不仅仅是“不加价”那么简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该汽车销售公司与刘先生洽谈好93万余元购车款后,擅自增加10万元“增值服务费”,很显然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变相提高价格的不正当行为。若是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向先生收取10万元增值服务费属于违法行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汽车销售公司或将面临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的法律后果。

2023年度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针对严峻挑战和疫后经济恢复特点,政府出台支持汽车、家居、电子产品、旅游等消费政策,大宗消费稳步回升,生活服务消费加快恢复。同时,报告在2024年政府工作任务中提出,要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巩固扩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等产业领先优势,加快前沿新兴氢能、新材料、创新药等产业发展,积极打造生物制造、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增长引擎。可见,汽车消费市场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推动消费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媒体报道,涉事4S店是国内领先的汽车经销商集团,专门授权代理各类豪车品牌,如奔驰、宝马、奥迪、雷克萨斯、兰博基尼等。基于此背景,许多网友揶揄,该公司毫无诚信,店大欺客。这样的现状让许多消费者不敢消费、不愿消费,从而打击消费热情,不利于市场的发展。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目前,海南“加价姐”已被开除,该雷克萨斯4S店也已公开发表《致歉信》,众多网友表示:“大快人心!”此次事件闹得沸沸扬扬,进一步表明,汽车销售过程中,经营者的不良行为早已令消费者深恶痛绝,消费者迫切需要一个规范、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因此,对于汽车销售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应迎头痛击,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一个更为合理合法、有序公平的消费环境。

END

作者简介

莫海涛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法律部副部长、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侵权损害纠纷、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


林子靖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法律部实习律师。

擅长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侵权损害纠纷、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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