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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刊 | 会员店老板“圈钱跑路”,充值会员风中凌乱:消费者该如何维权?(上篇)

 万益说法 2024-03-21 发布于广西















预付式消费因优惠折扣大、支付便捷,在日常消费中较为常见,广受商户和消费者青睐,在商家处预先付款开通会员,充值预付卡,以换取长期、稳定的服务体验,已是大众消费观的一部分。在百货、洗车、餐饮、美容美发、休闲健身、服装洗染、教育培训等服务领域更为盛行,消费者对此已司空见惯。然而,各种福利优惠与方便的背后,潜藏着消费者难以控制的风险。近几年来预付式消费存在商户跑路、货不对板、霸王条款等问题而引发各种纠纷,已经成为许多消费者的“痛点”。本文将关注预付款服务、预付卡消费,对相关案件的违法事实及消费者维权途径做简单的分析与梳理,以提示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案情简介












2023年,上海多家健身房频频传出闭店消息,导致大量消费者预付的健身卡会员费打了“水漂”。经营者并未及时向消费者提醒经营情况,“跑路”往往发生在一夜之间,所作出的补偿方式也有“偷天换日”之嫌,如借口现金流断裂,将消费者的会员信息、剩余服务次数转移至同行旗下。据上海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收到的海量投诉显示,健身房、教育培训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以预付制消费为主要消费形式的行业里,经营者跑路、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案例呈逐年上升趋势。经营者跑路后或充值金额不退,或引导消费者到同行继续消费,不换卡、不退卡,“新店不认旧账”,消费者维权困难,手足无措。


案件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消费者之所以对“商家跑路”的情形无所适从,是因为对预付会员款的模式存在错误的认知,误以为只要服务没有兑现,则交易并未达成,对于不能实现的后续服务只能吃哑巴亏。

事实上,购买购物卡系消费者预付式消费的一种形式。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卡内相应数额价款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在此之前,购物卡上金额的所有权仍属于消费者,而经营者仅享有保管的权利。在购物卡到期的情况下,终止的是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并不意味着经营者有权将保管的资金据为己有。

预付消费模式的本质,是对多次服务达成的交易共识,仅完成会员款的预付,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商品服务交易即完成——交易实际是由数次独立的消费服务构成的,商家有按约定次数、期限提供完整服务的义务。实际上,对交易双方而言,服务的质量和期限在预付会员款时都视为达成合意,会员卡、购物卡所代表的一定服务次数,应视作预付了多次同一商品或服务的情形,消费者完全有权利对一份无法兑现的预付会员服务提出维权申诉。对于“跑路商家”来说,单纯“跑路”逃不掉法律责任。对于未按照约定提供的预付款服务,应当继续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对所谓“过期不退”的,也应当由经营者办理换卡、激活等续期服务,而不能拒退钱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保证,同是经营者的义务,一旦双方达成了会员制的交易约定,就应当依照约定提供完整的商品服务。一次会员制预付款的约定,涵盖了完整的商品服务交易流程,在种种商家“跑路”事件中,商家在收下预付款后,以店铺倒闭、经营不善等形式逃避约定服务内容的提供,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消费者始终有依法追究违约商家的权利。

同时,只要消费者达成支付会员预付款的协议或约定,商家在会员有效期间并未“跑路”,也未拒绝服务,而是偷工减料,损害会员制服务的质量与内容,如美容场所提供的服务不达标、健身房不合理限制会员使用时长、教培机构减少约定的课程量等,可视作提供服务与交易达成时预期不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下,经营者不仅要确保预付款商品服务的落实,还要保证所提供商品服务的质量,保证“量”不保“质”,同样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如法规所示,消费者有权利要求商家确保其提供服务的质量达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商家的“跑路”,在补偿方案中不予退还预付款,仅引导消费者接受下一家健身房的服务,是变相地进行所谓的“强买强卖”。不仅拒绝提供本应达成协议的会员服务,而且把接手消费者信息的下家的强行推广至消费者,是对自主选择权的侵害。在商家交接的过程中,也并非对外披露交接的过程、期限、方式、细节,没有给予消费者充分的时间进行商品服务的比对和挑选,对消费者权益产生侵害。

消费者个人信息也存在泄露风险。购买会员服务时,经营者会要求消费者提供部分个人信息,以用作协议达成后的核对凭证。法律规定,经营者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只能在双方约定的范围内以合法方式使用。但在所谓“商家跑路”的案例中,商家本就罔顾消费者权益,对于信息保护更是一知半解,不仅交易约定上违约,还擅自把消费者登记的会员信息移交给第三方,完全不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违反了法定的经营者义务,消费者可据此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律师建议












消费者在同商家办理会员预付款服务时,不仅要明辨服务价格、预付价款是否符合市场规律,还要与商家提订立书面协议,明晰商品服务内容,最大程度在前期避免支付会员费用后的侵权风险。消费者注意保存好卡片、发票、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以便发生消费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明,帮助消费者维权。

如在移转过程中或第三方接收后发生个人信息的违法使用,消费者往往无从知晓,对于“健身卡次数沿用”“会员信息保留”等等补偿方式,应引起重视,对可能面临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做好评估,如无定论,应拒绝接受该补偿方案,并进一步通过与商家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司法诉讼途径等方式取回预付会员款,要求经营者赔偿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同时,消费者在发现商户涉嫌侵犯个人信息、非法集资、洗钱的等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及时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ND



思艳柳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综合法律部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用工管理、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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