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申报”的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1、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不申报 第二种理解: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首先从这里断句: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即: 1、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不申报 仅从语义上, 应该都有道理,怎么理解都可以。 二、新司法解释的理解 再对比一下: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申报” 很明显, 新司法解释是按照第一种方式理解“不申报”的。 只要“不申报”,就构成逃税罪。 三、法律的另一种理解 仔细看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就是罚款。 然后,没了。 真的没有其他责任。 偷税,才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不进行纳税申报” ,没有刑事责任。 真没有。 虽然今天的《刑法》逃税罪,不再象修正案以前那样以偷税罪和《税收征管法》对应, 但逃税罪仍然和税收征管紧密相连。 我们甚至可以认为它脱胎于1986年的税收征管条例。 回头看1986年的税收征管条例, 漏税,也可能会“不申报”。 也就是说,在税收征管法的历史演革中,“不申报”从来不会单独构成偷税。 不构成偷税,就不会触发刑事责任追究。 法律责任就是罚款。 四、逃税罪的刑事责任属于被动触发 《刑法》和新司法解释的意思是一致的。 司法机关不会在税务机关追缴通知前启动 或者说, 税务机关移送,才会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如果“不申报”,在税收征管法上不认为是偷税, 税务机关就不会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五、转了好大一个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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