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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办案规范及取证要求规定整理

 见喜图书馆 2024-03-22 发布于山西

01

侦查机关开展工作的人数要求

民警开展执法工作(包括询问、讯问)除特别情况外应当是两名民警应当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

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02

民警接到伤害案件后工作开展的要求

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组织救治伤员;

(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

(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四)追查嫌疑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

询问目击证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目击证人所处位置及目击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03

关于录音录像规定

除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必须录音录像的案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

(二)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

(三)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

(五)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的;

(六)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的;

(七)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

(八)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

侦查机关对讯问、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询问过程均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像过程的完整性要求】录音或者录像应当从民警进行讯问、询问时开始,到违法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并签字、捺指印后结束。录音或者录像应当保持全程不间断录制,不得剪接、删改或者选择性地录制。笔录中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录音或者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有应当录音录像的询问,但未提供同期的录音录像,有取证不合法可能的,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提交,以便排除非法证据。

04

询问受害人、证人

【地点要求】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程序要求】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五)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

05

辨认工作要求

辨认由二名以上办案人民警察主持。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选择辨认陪衬照片。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应当选择性别相同,年龄、发式相近似的照片作为辨认陪衬照片。对每一张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十张,并对所有被辨认照片按顺序编号,打印或者贴附在照片所附纸上,在《辨认笔录》中写明被辨认照片人的姓名、编号、排列顺序。照片中不得出现犯罪嫌疑人、陪衬人的姓名,辨认的所有照片应当入卷。对与本案有关照片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

【排除的情形】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06

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笔者有话说:以上整理仅为部分法律要求,除上述要求外相关部分排除非法证据另有其他情形,笔者未一一列入。

来源:北京尚梓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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