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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的税收问题(33)利润分配

 魏春田 2024-03-24 发布于陕西

公司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如果挣了钱,有了利润,就应当对股东分红,不同的分红方式会带来不同的税收后果。

新的公司法211条,对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规定。

对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对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们不得分配利润。

在对股东分配比例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又对分配的期限作出了规定。

新《公司法》第212条规定,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以上分配比例与期限的规定,对税收而言,在税务检查的过程中,对于有限公司股东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利润分配比例,如果在股东之间利润分配有不均衡的情况,则应当成为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

同样对于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而董事会在六个月内仍未完成分配的,税务检查人员则应作为检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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