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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重大变动”与“重新报批”?新增污染防治设施应如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陌上花已开65n7 2024-03-24 发布于河北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一、关于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理解和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具体执行时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环节;二是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情形;三是对非重大变动不需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处理方式。

1关于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环节。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此,重新报批必须是在项目尚未开始建设时。 

引申:如果企业各项手续齐全,已进行开工建设,但是在建设中,想要改变工艺等(属于重大变动),应当这样做:暂停施工,按照变动后的工艺等建设项目情况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得到批复后方可继续建设。在这种情况下经常出现“未批先建”或“批建不符”,请注意。

2关于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情形。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和《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明确了水电、水利(枢纽类和引调水工程)、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石油炼制和石油化工、制浆造纸、制药、农药、化肥(氮肥)、纺织印染、制革、制糖、电镀、钢铁、炼焦化学、平板玻璃、水泥、铜铅锌冶炼、铝冶炼共23个行业的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细化了相关要求,企业可以自行对照确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从而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3、关于对非重大变动不需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的处理方式。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因此,对于不属于重大变动,对变动进行影响分析后通过验收报告载明,自主完成验收,并应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意见中予以分析说明。

4、项目验收后的“变动”处理方式。

所谓“变动”,是指实际建设与环评要求的对比,因此如果验收完成,“变动”的分析和管理均已完成。后续建设项目新的“变化”不再是“变动”,而是要先确认是否属于新的“建设项目”,如果只是措施的变化,不涉及新的“建设项目”,则不需要开展环评。如果确定属于新的“建设项目”,则应当根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对照2018年修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编制相应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二、关于新建脱硫设施应如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对于上篇文章《企业增加污染防治设施属于“重大变动”吗?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吗?》中提到的问题:因提标需要增加一台脱硫设备,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重大变动?是否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有很多读者在公众号后台进行了留言,表达了不同意见。

我们经过讨论后这样理解:鉴于该项目已经投产,因此,不能按照重新报批的程序上报(与是否属于重大变动无关)。该项目不属于重大变动,如果项目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可以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如果项目已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该对脱硫设施建设单独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环评登记表备案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如何管理?

环评法第二十四条仅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发生重大变动后需要重新报批,这也仅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进行了限定。 因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后发生重大变动不适用该条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当建设项目投产之前发生重大变动,若变动后的建设项目仍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范畴的,则建设单位仅需要履行备案变更手续;若变动后的建设项目属于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书范畴的,则建设单位应按照正常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履行环评报批手续。

四、关于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适用情况

环境影响后评价指项目已经开始建设或者运行,适合于在建设过程中工艺流程和环保设施有所变更,不适合新增建设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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