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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

 有无资料收藏馆 2024-03-26 发布于广西

【导读:这是一起利用关联关系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关系制造虚假诉讼,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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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欧宝公司向法院起诉称,2007年7月24日起分九次陆续借款给辽宁特莱维公司8650万元人民币,用于开发辽宁省东港市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借期届满后经多次催要,辽宁特莱维公司以商品房滞销为由拒不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辽宁特莱维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6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辽宁特莱维公司辩称,对上海欧宝公司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借款全部投入到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现因房屋销售情况不好而无力偿还,将努力筹款尽早还清借款本息。
【评析:民事主体有处分民事权利的自由,如果不是损害国家或第三者利益,原告起诉被告认可,法院对证据可以不对证据和事实进行过多审查,就会下判。】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欧宝公司要求偿还欠款的请求有理,应当得到支持,遂作出判决。

      判决发生效后,因辽宁特莱维公司的另案债权人谢某提出申诉,辽宁高院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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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人谢某称,特莱维公司与欧宝公司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恶意侵害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投资人谢某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

      再审过程中,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的诉辩意见同原一审诉辩意见。

      再审中查明的事实:欧宝公司先后向特莱维公司汇款10笔计8650万元,而后者在收到汇款的当日或几日后即将其中的6笔计7050万余元转出,其中5笔计6400万余元转往双方的关联公司翰皇公司。

        【评析:一边起诉追款一边继续转款!玩儿。】

       欧宝公司在一审诉讼要求特莱维公司还款期间,仍向后者转款3笔计360万元;

      【评析:利用关联关系造假】

    上海欧宝公司股东为8人,其中曲某某出资885万元,持股比例73.75%,宗某为法定代表人;特莱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由翰皇公司出资1800万元,出资比例90%,2010年8月16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欧宝公司的股东姜某,变更登记时,领取执照人系刘某,而刘某又是本案原一审诉讼期间上海欧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系欧宝公司的员工;翰皇公司设立时由王某出资200万元,曲某出资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某,;王某与曲某系夫妻关系……

    再审查明:王某夫妻完全控制特莱维公司、欧宝公司、翰皇公司,以及特莱维公司借款进账后将大部分款项转出的情形,认为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对是否构成虚假诉讼未作出认定。

【评析:造假者如果此时收手还不至于被罚,怎奈人心不足!】

      欧宝公司不服辽宁高院再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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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受理该案后,调取了欧宝公司、特莱维公司以及两公司的共同关联公司翰皇公司、特莱维化妆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沙琪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和工商档案等证据,又查明了大量新的事实,包括关于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之间关系及资金往来等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经过审理和合议后,当庭判决驳回上海欧宝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并对该公司和辽宁特莱维公司各罚款人民币50万元。

【评析:假的就是假的,假作真时真亦假。本案就存在诸多矛盾,作假者往往很难自圆其说。】

从借款合意形成过程来看,借款合同存在虚假的可能;

从借款的时间上看,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前后矛盾;

从借款的数额上看,当事人的主张前后矛盾;

从资金往来情况看,欧宝公司存在单向统计账户流出资金而不统计流入资金的问题;

从所有关联公司之间的转款情况看,存在双方或者多方账户循环转款问题;

从借款的用途看,与合同约定相悖;

从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诉讼和执行中的行为来看,与日常经验相悖。

对上述矛盾和违反常理之处,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均未作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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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社会诚信,完善有关法律制度。

依法对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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