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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时,税局以“税款优先其他无担保债权”为由提出异议,为什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qwdfmg 2024-03-26 发布于四川
· 案 件 导 入 ·

云南省普洱市某县税务局与曲靖市某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执行审查纠纷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云03执异18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云执复173号)。曲靖法院依据曲靖市某小企业融资公司申请,依法执行普尔兴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该市城西区盛世嘉园小区商品房。在案件的具体执行当中,普尔市某税务局以“被执行对象兴联房地产欠缴营业税(营改增前的税款)等附加税共计837万元,且税款具有优先受偿权”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执行法院中止对前述房地产的执行。执行法院依法受理了税局的异议申请,并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人税务局的申请。尔后,税务局不服执行法院的驳回裁定书,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依法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税局的复议申请。

· 税局为何得不到法院支持 ·

首先我们要搞清“司法强制执行权”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区别。所谓行政强制执行,就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强制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其目的是实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义务。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为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尽管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刻申请人身份的行政机关仍然是“强制执行”的责任主体。其身份不会因为申请行为而发生改变。行政机关的实施强制执行的执行依据是“生效的行政决定”。而“司法强制执行”呢?司法强制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司法裁判或调解书”,司法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为法律授权的人民法院,其目的是实现生效的司法裁判和调解书得以实际履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与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在方式上也有较大的区别。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可分为六种形式,而司法强制执行方式,人民法院依据《民诉法》和《行诉法》规定方式就多达九种。
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两项强制执行措施: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扣税款。同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的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关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优先权”的规定,其是建立在行政强制执行的基础之上的。换句话说,只有税务机关(行政机关)自己或者申请法院代执行强制执行权时,税款的“优先权”才能依法得到保证。回归到本案中,曲靖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执行属于“司法强制执行”,所依据的必定是“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者生效的调解书”,其目的是保障民事主体全面履行民事责任。云南省普洱市某税局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并强调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和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该案件主要焦点是行政强制执行权与司法强制执行权的冲突。本案中的税务行政机关事先可以依据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并采取行政强制执行,而在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权时提出执行异议,一方面存在司法强制执行权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冲突,一方面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范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 案件给我带来的启示 ·

类似这样情形在广泛的税务实践中会经常遇到,一方面税务机关只强调税务行政管理的重要性,局看待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一方面税务机关及税务执法人员没有搞清行政强制执行权与司法强制执行权两者的区别、适用条件、执行依据和执行目的等等方面的差异。该案件至少可给我们两个方面的启发:一是税务机关在面对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人义务或扣缴义务时,依法积极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国家税款的安全和全面履行税务行政执法职权;二是依据“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转移大额财产或处分不动产时,依法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法律规定,制作《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和限期纠正处置行为。新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3月20日施行,如果纳税人正好符合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要件,纳税人明显转移资产或低价处置资产逃避追缴欠税涉嫌构成逃避追缴欠税刑事犯罪,且之前的《限期改正通知书》等均是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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