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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

 馮FYH 2024-03-27 发布于广东

来源丨民事法律参考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司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理解与适用
《规定》第九条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恢复执行有两个途径:一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该条第一款规定了依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明确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核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二是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并恢复执行的情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虽然已经结案,但毕竟不是彻底的执行终结,对于此类案件,不能一终了事,人民法院还应负起责任,在一定期限内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定期进行一次查询,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得依职权恢复执行,从而实现退出和恢复执行程序自动衔接。
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应当将恢复执行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程序。但由于现阶段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和财产查找能力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过分强调申请执行人的责任反而会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久而久之,还可能会引起当事人情绪对立、上访或越级上访。对于顺利推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有害无益。因此,结合当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能力水平,将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查找财产并恢复执行的期间限定在五年内,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折中做法,既贯彻了司法为民的宗旨,使新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制度得到申请执行人及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又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当前的承受能力相匹配。
《规定》第九条中所说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既包括总对总的查控系统,也包括各地建立的点对点的查控系统。建立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单独管理的平台后,实际上这些查询都是系统自动完成,系统可以自动识别当天已经符合查询条件的案件,直接查找,一旦查到财产会自动反馈提示相关办案人员,以判断是否需要恢复执行。
【相关案例】
赵某某申请执行马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2年,马某因向赵某某购买煤炭,拖欠赵某某煤炭货款及利息6万元。因马某未按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及时支付货款,经赵某某多次索要未果,赵某某遂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兴义市人民法院以(2014)黔义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马某一次性支付赵某某6万元货款,马某于2014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调解生效后,马某未在生效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赵某某遂向兴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
裁判结果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兴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但是马某迟迟未履行,法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10月21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对终结本次执行案件进行网络查询时,依法调查到该案被执行人马某名下有一辆车辆,于是于2018年10月21日依职权恢复了该案的执行,最终该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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