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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国家观

 z55j03b55 2024-03-27 发布于江西

对国家的错误理解,是这个世界上不公正、贫困、战争等等问题的根源之一。一直以来,由于普遍的经济学贫困,“国家”都是被历史主义方法所塑造,“国家”被视为社会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因此赋予了国家控制社会的权力,使得国家可以凌驾于普遍原理之上,成为不受普遍原理约束的怪物。

这种国家建立在历史、文化、民族、领土等等之上的,并把捍卫它们作为自己存在的理由。虽然我们看到这种国家在历史上以这种方式出现并长期存在,但不能认为它就是“自发演化”的,相反,它是错误观念(历史主义方法)“建构”出来的。即这种国家不能被视为自发秩序的产物,而应该被视为建构主义的产物。

如一种制度(国家)是历史主义方法的产物,那么尽管它在历史上有一个长期存在与演变的过程,但不能被视为真正的经济学意义上的“自发演化”。那种把历史上存在与演变的事物都视为“自发演化”现象的方法,是根据现象本身做出的定义,而无视现象背后人的观念与认知。流行的演化经济学正是存在这个问题。所以,使自发秩序与建构主义得以区分的,不是“历史”上该事物是否在“演化”,而是产生该事物的行动或观念是否符合自发秩序原理。

这意味着我们在主观主义的方法下理解自发秩序。相比之下,哈耶克并没有把自发秩序放到主观主义方法下理解,或者说,他把自发秩序视为一个客观现象,没有在自发秩序理论中贯彻主观主义方法,这也是笔者与哈耶克的不同之处。笔者强调“个体应该把自发秩序作为自己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正是笔者的主观主义方法的体现。哈耶克的这种“客观主义”的秩序演化论,在某种程度上也误导了后面很多研究演化的经济学家,包括国内很多研究演化的学者,都使用这种客观主义的方法,这使他们的研究工作失去价值。

这种客观主义(历史主义)的方法,是没有“经济学含量”的,因为它事实上是用一种经验的或实证的方法去考察经验现象,而这种经验的或实证的方法是不能被视为“经济学的”。这种客观主义的方法,也不能告诉我们事物的本质,如“国家”应该是什么样的。

这种方法把国家作为单一主体来分析,当把国家作为单一主体,考察其最大化时,就否定了方法论个体主义,也否定了合作原理(自发秩序原理),从而制造出冲突。国家应该被视为合作秩序的产物,有关合作秩序的原理也是法律的原理,它的有效性超越国界,是高于国家的,也是国家应该服从的。但是,这种历史主义方法把国家视为一种“政治”现象,因此它可以不受这种(经济学)原理的约束,这使国家处在高于法律的位置上,它可以制订法律,来实现自己的目的(利益)。当然,“国家”是没有目的的,国家的目的其实是一部分人的目的,因此这种方法使国家中的一部分人居于一种特权地位,即利用国家工具实现自己的目的,而使另外一部分人处于被奴役地位。因此,这种方法在国内就已经制造了不平等或冲突。

历史主义方法把国家概念实体化,为不受合作原理约束的国家的存在提供正当性,使国家的控制与垄断显得理所当然,因为这种控制被视为维护国家这个实在的需要,而维护国家这个实在又被视为使社会得以存在的条件。把国家实在化,使社会付出了很高的代价,比如极大地降低了经济运行的效率。

国家不应该被视为“实在”,而应该被视为合作秩序过程中演化产生的一种“功能”。这种功能就是维护自发秩序,或保护财产权。既然不是实在,而是一种功能,那么它的形式就不能被视为固定的或给定的。人们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他们认为最有助于维护自发秩序的国家形式。因此,这种功能论的国家观与方法论个体主义是一致的。

如一个社会要恢复正常状态,那么就应该破除“实在论”的国家观。这种实在论的国家观只会给社会带来去越来越多的痛苦,包括经济发展水平的下降。任何一个社会都面临选着这样的选择,是选择实在论意义上的国家,还是选择功能论意义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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