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在终结婚姻关系的同时需要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清理,随着现代社会夫妻财产形式越来越复杂,与其他利益关系的交织也不断涌现,例如与拆迁利益、家庭共有财产相互混同,如何正确处理好夫妻财产关系与其他财产利益关系成为家事审判中非常重要的方面。 一、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按照上述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仅限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财产,除此之外的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可见,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产生的财产,在存在继承或赠与的情况下,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另外,夫妻共同财产在财产形式上发生转化的情况下,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属性。例如因拆迁导致原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灭失,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取得的拆迁利益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当进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利益混同时的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多与拆迁利益、家庭共有财产等发生混同。此类案件中的审理焦点之一便是从相关利益中判断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1.拆迁利益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 在原房屋中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原房屋被拆除灭失,因此需要对拆迁利益中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部分进行判断。 首先要明确法律关系,以固定主体范围、财产范围,如基于继承法律关系确定全部继承人和遗产范围,抑或是基于家庭共有关系确定家庭财产及分配人范围;其次审查请求权基础进行财产分配,即审查当事人主张的分割方式及依据,对诸如遗产、家庭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配,若判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方可在离婚诉讼中进行财产分割。 在具体分割方式上,当事人可以参照其所占原房屋份额对房屋有关的腾退补偿、补助及奖励款进行分割,进而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在拆迁利益中的范围。 2.家庭共有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现行法虽未作明确规定,但通说认为应属共同共有的一种形式。因此在处理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转化利益时,应首先审查对象家庭对于建造、翻修房屋是否存在内部协议,若存在内部协议且该协议对房屋份额、分割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的,应参照协议约定份额对相应拆迁利益进行分割;若家庭内部不存在协议或协议仅列明出资、出力情况而未明确约定各家庭成员份额、分割方式的,应当以等分为原则,对于能够证明自己对房屋建造、翻修贡献明显高于其他家庭成员的人,可以结合其贡献情况,予以多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家庭共有是共同共有的一种形式,一般认为构成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共有人只限于对家庭财产的形成做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二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三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为目的;四是以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此,如非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建房时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且在该房屋内共同生活,则构成对房屋的共有。否则,其出资出力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确认为债权、赠与或帮扶。 因此,在厘清家庭共有财产的归属范围和财产范围后,再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分割,确保公平合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签订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明知且无异议的,应当认定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已经达成一致,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于在离婚协议签订时的其他财产,在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存在一方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离婚协议就财产分割事项达成一致,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时,应当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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