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庖丁解案 | 外籍隐名股东显名有何限制?

 余文唐 2024-03-28 发布于福建

庖丁解案 | 外籍隐名股东显名有何限制?

民商律法实务 民商律法实务 2024-02-20 08:01 河南

“公司法研究”专栏是对公司法相关理论和司法实务的综合性、系统性研究,实务方面包括对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及最高院和地方高院的其他典型案例进行精研。

本文为子系列“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实务研究第 24 案。



裁判规则

外籍自然人如确系境内公司隐名股东的,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取回股权,且新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已取消了原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对外方与中方自然人合资的限制,该外籍“隐名股东”变更为境内公司股东并无法律障碍。
案情简介


1. 2009年11月3日,张某(中国公民)和程某2(中国公民)分别向俊达公缴纳出资51万元(51%)和49万元(49%),设立俊达公司。

2. 上述出资中,外籍自然人程某1分别通过程某2和张某出资26万元和25万元,合计51万元。
3. 2009年11月10日,三人签订《股份协议书》,约定“先期以张某、程某2两人名义成立公司,等条件成熟后,程某1与该公司成立中外合资公司”,协议载明“程某1为外国籍,目前无法与国内自然人成立合资公司”,同时明确实际投资比例为“程某51%、张某25%、程某24%”。
4. 俊达公司成立后,张某一直通过邮箱与程某1、程某2联系,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汇报俊达公司的运营情况、办公室账目及分红方案等。、
5. 2018年8月6日,俊达公司向程某1出具一份《出资证明书》,载明:程某1于2009年11月3日向公司缴纳出资51万元。
6. 公司运营后,程某1提出希望张某将其代持的26%股权转让给程某2,但张某一直拒绝,并自称从未代持过股权,自己就是公司51%股权的实际所有人。
7. 程某1将俊达公司和张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张某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中有26%系程某1所有。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涉案《股份协议书》文义内容清晰并无歧义,可得出两个结论:一是三人当时均确认程某1系俊达公司股东;二是程某1拥有俊达公司51%的股权,且协议均未载明俊达公司和张某所谓的借款担保事项。

此外,根据《出资证明书》的记载,程某1系俊达公司的股东,已于2009年11月3日缴纳了51万元的出资款。

关于电子邮箱的归属,上海一中院认为,可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进行判断,涉案邮箱的核心字段均为“zhangyan”,与张某的拼音字母一致,且这些邮箱中的发件署名亦为“张某”,与张某同名。

同时,涉案往来邮件的内容涉及俊达公司的日常运营,如月度账目明细、财务报表、厂址选择、结汇时间表等,若非负责俊达公司的日常运营,则难以掌握如此翔实细致的内部情况。而俊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恰恰就是张某。

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认为上述邮箱在2009年至2018年期间由张某实际使用,并无不当。

法院评论


鉴于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一审法院也在诉讼期间致函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得到了“……俊达公司所从事领域亦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内范围,……我委办理程某1变更为俊达公司股东,并将俊达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的复函。因此,本案程某1要求变更为俊达公司股东,不需要履行特别的审批手续,不存在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碍。


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程某1诉俊达公司、张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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