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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总包合同约定仲裁,实际施工人可否代位起诉发包人?

 悲壮的尼古拉斯 2024-03-28 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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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系列之代位权管辖

Q:7.133 总包合同约定仲裁,实际施工人可否代位起诉发包人?

A:可以,但承包人或发包人在首次开庭前申请仲裁的,法院可以中止代位权诉讼。

法律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36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

裁判案例:(2024)新01民辖终19号

裁判观点:中建某(新疆)投资有限公司认为其与中建某有限公司存在仲裁条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者相对人在首次开庭前就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代位权诉讼。”因中建某(新疆)投资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中建某有限公司在本案一审开庭前已就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仲裁,故其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中建某(新疆)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未进行最终结算和竣工决算,双方不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其上诉请求属于案件实体审查范畴,不属于本院在处理程序问题时审查的内容,故本院对该上诉事由在本案中不作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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