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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增调减对了吗?

 刘刘4615 2024-03-28 发布于北京

小陈税务08 2024-03-28 07:55 云南

(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未做转出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
1.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取得天津市盈凯丰钢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开票日期:2016年8月19日,发票代码1200162130,发票号码02642964-02642971,货物名称为焊接钢管、钢板,金额799217.35元税额135866.95元,价税合计935084.3元。上述发票分别于2016年8月认证抵扣135866.95元。
……
本次检查需做纳税调整,具体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项目:以确认虚开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前列支成本799217.35元(备注不含税价),未作纳税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调减项目: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3586.7元,本次检查查补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6793.35元、教育费附加4076.01元、地方教育附加2717.34元。
你单位申报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8708.49元,无需弥补亏损。
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净调增额为799217.35-13586.7=785630.65元,纳税调整后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原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8708.49元,原已缴纳税额14677.12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85630.65+58708.49)*25%-14677.12=196407.67元。
——摘自冀沧税二稽处〔2022〕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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