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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应对常见问答100例(第八期)

 单位代码信息 2024-03-28 发布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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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道刑辩

刑事案件应对常见问答100例

引言

刑事诉讼关系到人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于人生影响最大。刑事诉讼的高度专业性和高度封闭性,让当事人和亲属很难了解相关案情、跟踪诉讼进程、及时掌握司法动态、做出理性决策,也很容易让当事人和家属陷入焦虑和恐慌中,作出很多错误选择,不仅浪费时间、精力,也会耽误案件处理,甚至可能出现钱财被骗和其他更为严重的后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弘道刑辩团队总结十余年刑事诉讼实务经验,收集整理了刑事诉讼实务中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最实际的100个问题,并对其一一做出专业解答,期待帮助当事人和亲属快速、便捷地了解刑事诉讼中涉及的各种实务知识和事务,以帮助当事人能更好地度过这个难关。

在本专栏中,弘道刑辩团队将分期分享刑事诉讼实务100问,以飨读者。

第七期

71、监外执行后还会收监吗

答:可能收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有下列情形,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活动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72、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什么时候移送监狱服刑?

答:四十天之内移送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一审法院应当在十天内开具相应的执行文书送达看守所,再由看守所移送监狱。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押送、审批等原因,是守所一般会累计到一定人数之后整批移送监狱,所以判决生效后移送监狱执行的时间可能超过四十天。

另外,当事人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不再移送监狱。

73、移交监狱执行会通知家属吗?

答:会通知家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二十条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74、罚金应该交纳吗?

答:当事人或亲属应该缴纳罚金。

(1)当事人不主动交纳罚金,人民法院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2)是否缴纳罚金影响当事人的减刑和假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对罪犯积极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

(3)是否交纳罚金影响到个人征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75、法院会主动执行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吗?

答:会主动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76、服刑人员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减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确有悔改表现包括如下方面:

1、认罪悔罪;

2、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5、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

(二)立功表现如下: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三)重大立功表现如下: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77、什么情况下可以假释?

答: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如释放后在法定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假释的监管规定,则会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假释: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2)不属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78、退赔、退赃、刑事和解对当事人有帮助吗?

答:在刑事案件任何阶段进行退赔、退赃及与被害人或其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均有利于案件的处理。

(1)侦查阶段

当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开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时,如果情节较轻,且有刑法规定的从轻量刑情节,可通过积极主动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从而争取获得认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撤销案件的结果。如无法撤销案件,也可以被害人谅解为条件,争取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批准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嫌疑人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案件已经侦查终结,案件事实与证据基本确定。此时退赃、退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争取较轻的量刑建议,或者在其他条件具备时减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阻碍和压力。

(3)审判阶段

法院审判阶段是被告人退赃、退赔的常见阶段。此时退赃、退赔可以直接获得法庭从轻量刑。而且,此阶段受害人或家属更愿意理性协商,有利于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争取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五)项、(六)项规定,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的影响量刑情节,包括退赔、退赃及赔偿情况,是否取得被害人及近亲属谅解。

79、无罪辩护案件需要进行刑事和解吗?

答:对于无罪辩护案件,仍然应当结合涉案行为的情况,及行为与财物损失、人身损害的关联性等因素,确定是否达成刑事和解。

(1)如无罪辩护是因当事人并未参与、实施所指控的犯罪活动,则缺乏协商、和解的事实基础和关联关系,一般无需进行赔偿和解。

(2)在部分无罪辩护案件中,无罪辩护并非是主张当事人没有实施指控的犯罪行为,或者其行为与受害人的财物损失和人身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只是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轻微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虽然被告人的行为本身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犯罪,但涉案的财物损失和人身损害与当事人的行为仍可能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甚至其行为仍具有一定违法性。尽可能与受损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这样有利于化解矛盾,减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检察院撤回起诉的阻力。

80、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能免于刑事处罚?

答:自诉案件被害人撤诉可以使被告人免受刑事处罚。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包括重婚罪、遗弃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等类型。自诉案件不告不理,只有被害人自己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法院才会审查处理。如果自诉案件处理过程中,被告人能与受害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受害人选择撤诉,被告人能免受刑事指控和追究。

公诉案件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为维护国家法秩序而进行侦查、起诉,被害人无权决定是否应当追究或免除涉案人的刑事责任,而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事实、证据依法决定。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不予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仅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考量因素之一,而不能单凭此谅解就决定不予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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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弘道刑辩团队

弘道刑辩团队由华商律所高级合伙人刘越律师、合伙人徐婧婷律师共同创建,专注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合规、刑事危机管理业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刑事法律事务服务。团队由多名资深合伙人律师及精英律师组成。所有成员均毕业于各大院校法学院,部分核心律师具有司法部门从业经历。

团队成立至今,每年度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数十件,涉及合同诈骗、商业贿赂、非法经营、走私、知识产权、非法集资、金融犯罪等多种类型,存疑不捕、不诉和缓刑率近五成,大幅度减刑率约三成。

刑事辩护之外,致力于刑事非诉服务,成功办理多起刑事危机管理、刑事合规整改和企业反舞弊调查案件,均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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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越

华商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主任

2014年创建弘道刑辩团队,曾在法院任职19年,总计审理各类刑事案件总计2300余件。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重大民商事诉讼及仲裁、公司治理与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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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婧婷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执行主任

10年+律师执业经验,2014年创建弘道刑辩团队,全面负责团队刑事案件工作。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重大民商事诉讼及仲裁、公司治理与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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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琪

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辅修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主要负责团队金融类刑事案件和各类刑民交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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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

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危机应急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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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涛慧

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委员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并获得刑法学硕士学位,负责领域为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合规相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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