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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标高结”最高可处罚款50万元

 szm12315 2024-03-28 发布于江苏

当事人:         吉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春宽城万达店
地    址:       (略)
法人代表:  (略)
        根据举报线索,我委于2月6日对当事人商品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在销售妙洁美洁可致优系列铝箔纸盒过程中,实际结算价格与价格签标价不符,2月3日,消费者按10.90元价格签标价购买该商品,实际结算价格为14.90元,在消费者要求下当事人按14.90元价格为其办理了退货,当事人存在低标高结的价格行为。
       以上事实有《检查(调查)登记表》、《询问笔录》和提取的有关证据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17年2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发改价检局告〔2017〕001号)。当事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从轻处罚的情况说明》, 鉴于当事人同类价格违法行为曾被我机关依法处罚,具有屡查屡犯情形,本机关认定当事人申请从轻处罚理由不充分,不予从轻处罚,并已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委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和《吉林省物价局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处5,00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要求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伍仟元罚款如数缴至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罚没专户。
开户行:(略)
帐    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7年2月24日

长发改价检局处 

因低标高结 亲子企鹅遭罚款一千元

来源:新三板在线

8月10日,亲子企鹅因在天猫平台销售商品存在低标高结不正当价格行为收到广州市珠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悉,2018年7月30日,海珠区发展和改革局执法人员对公司天猫店铺卡梵亚母婴专营店的价格活动(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所售商品存在低标高结不正当价格行为。

  对此,珠海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一千元整。

来源: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6-21↓

近一段时间以来,结合我市价格举报投诉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我市多家大型超市、商场、专卖店进行检查。从检查情况看,我市各商家经营过程中的价格行为总体上比较规范,但也确实存在标价不规范、涉嫌价格欺诈等现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指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是虚构原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明确“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比如,某大型电器商场对一款彩标明特惠价为4399元、原价6999元,但经过查证,该款彩电的原价应为4500元。其价格行为已经涉嫌价格欺诈,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某些优惠商品时,对这一商品的原价存在疑问,可先向商家提出质疑,并要求商家出示一周内该商品的交易记录,如果商家不予配合,消费者可拨打举报电话12315进行咨询或投诉。

二是低标高结。“低标高结”是此次检查中发现的又一比较严重的现象。在某商场,标价格8.98元的商品结算价格为9.00元,存在“低标高结”现象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在此提醒商家在标示价格时可以有价格策略,但不能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对商家经营行为的监督力度,重视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对情节严重的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行政处罚,为广大市民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相关规定如实标示经营商品的销售价格,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出现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受到举报投诉、屡教不改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接受处罚外,将在各种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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