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前提条件是什么?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那么,对于“连续工作满12个月”应该如何理解呢?实践中就引申出以下三个问题:
一、在不同单位之间“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否享受年休假? 二、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中的“连续”应如何理解?中断1天或1个月算不算连续? 三、“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指“曾经”连续工作满12 个月?还是每次休假前必须连续工作12个月呢? 一、在不同单位之间“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否享受年休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因此,对于该问题,目前并无太大争议,不同单位之间“连续工作满12个月”,享受年休假。 二、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中的“连续”应如何理解?中断1天或1个月算不算连续?举个例子:小明应届毕业后于2021年8月1日第一次开始到A公司参加工作,工作5个月后即2022年12月31日离职,2022年1月5日又到B公司工作(中间间断了4天),那么至2022年7月31日小明算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吗? 该问题,实际涉及到对“连续”的认定,即中间间隔多长时间算不连续呢?对此,国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有个别地区对此出具了相关意见。如深圳市(中断1天也不行)、重庆市(不超过1个月);上海有案例同深圳市观点,北京市也有类似案例(月数连续即可,比深圳较为宽松)。实务中,如果当地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考上述地区的规定和案例,中断超过一个月的,建议用人单位按照不符合年休假资格来算。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自参加工作以来就没有过“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经历,其不断在中断就业,即使已经累计工作10年了,也不具备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我们详细来看一下深圳市、重庆市、上海市,北京市的规定。 如深圳市,只要有中断就算不连续,即使中断1天也不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109、《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但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的除外。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办法》第三条中“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但其中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超过的,其连续工作时间重新计算。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职工才有资格享受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按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 如北京市有类似案例,员工工作的月数连续即可,没有具体到日,比深圳市较为宽松。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6915号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而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本案中,任某某在入职前(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连续缴纳了11个月的社会保险,即已经连续工作满11个月,2020年5月入职甲公司,继续工作至2020年6月即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条件,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3676号(中间间隔了6天) 2018年5月24日,钮某某在案外人处的用工结束(2017年2月开始用工);2018年6月1日,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其后发生实际用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故本案劳动关系也应自双方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钮某某未能证明其在2018年5月31日之前存在连续实际用工的事实,故其不符合“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因此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其无需支付系争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 三、“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指“曾经”连续工作满12 个月?还是每次休假前必须连续工作满12个月呢?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此处对于“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上述问题1、2中也阐述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复函已经明确“既包括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在其他单位工作的时间。”因此,对于“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月”及“员工无缝连接地从其他单位到本单位工作时间合计12 个月以上(中间无时间中断)”的情形,员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没有争议。 但是,对于“员工以前曾在其他单位不间断地工作满12个月以上,辞职后中断就业,之后又到新单位工作”的情况,员工是否还享有年休假?实务中,对此问题是存在争论的。争论的核心在于判断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前提,是“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就行,还是“每次体年休假之前都必须连续工作12个月(包括不同单位之间连续工作)”才可以?对此问题,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1:认为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个资格条件,只要劳动者“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就具备了休年休假的条件。以后未持续工作、或失业中断都不应该影响其享有年休假资格。如北京市的裁判口径就持该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职工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累计”应指工作时间的相加,其中中断工作时间予以扣除。对于参加工作第1年的时间的“累计”,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执行。“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 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 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28604号 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隗某某在2018年7月13日入职万古恒信公司之前曾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再次入职已经符合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经折算,2018年隗某某应享受带薪年休假2天,2019隗某某应享受带薪年休假1天,万古恒信公司应支付隗某某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4085号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周某未就其入职A商贸公司之前已连续工作满一年提交证据,其提交的社保缴费记录显示其工作时间存在中断的情况,故其要求A商贸公司支付2015年1月13日至2016年1月1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观点2:认为劳动者在每次休年休假前都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不能存在中断情形。如深圳的裁判口径持该观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109、《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但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的除外。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4202、16347号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社保记录,被告已累计工作满10年,故本院认定被告全年应享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10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前述“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但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的除外,且劳动者在进入新单位时工作日不能间断,否则不适用该款规定。本案中,因被告在入职原告处前工作时间存在间断情形,故被告的连续工作时间自被告入职原告处时开始计算,被告在原告处连续工作满12个月,即2019年10月22日之后方享有带薪年休假资格,因此,按照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的剩余日历天数折算,被告在原告处2019年应休年休假为1天(70÷365×10),另因2020年折算后的年休假天数不足1整天,故被告在原告处2020年不享有年休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9民初2391号 原告主张2018年应休年休假3天,2019年应休年休假5天,2020年应休年休假2天。本院认为,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但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进入被告一单位时连续工作未间断,故原告2018年不享有年休假。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 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今日寄语:在人类所有的美德中,勇敢是最稀缺的,愤恨没有用,就当命运之神,把你推向那勇敢的时刻,希望你能够像你想象中,那么勇敢。——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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