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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中传播他人不雅视频 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还是侮辱罪?

 神州国土 2024-03-29 发布于河北

    □ 班飞 戴晓静

甲某(男)与被害人乙某(女)通过互联网社交软件相识,并逐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其间,二人多次发生关系,甲某还偷偷录制视频。后乙某因担心被丈夫发现,便与甲某断绝来往。甲某为继续保持和乙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将二人的不雅视频发送给乙某,以此胁迫乙某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但未得到回应。甲某怀恨在心,遂将不雅视频和乙某的生活照发至乙某所在社区的微信群中,给乙某及其家人造成恶劣影响,并导致乙某精神失常。

检察机关对甲某以侮辱罪提起公诉,考虑到甲某自首、认罪认罚等相关情节,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

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一是关于本案的定性,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还是侮辱罪?二是如果本案认定为侮辱罪,应由被害人自诉还是检察机关公诉?

不雅视频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淫秽视频。本案中,公安机关参考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出具了《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认为该视频不属于淫秽视频。因此,本案不满足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前提条件。

即使本案中的视频能够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淫秽视频,也不宜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侮辱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想象竞合理论,当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时,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故本案以侮辱罪处罚更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罪当其过。从现代汉语词义及民众社会观念看,“淫秽”一词意味着淫乱污秽,具有明显的贬义。具体到本案,被害人在个人名誉和精神状况等方面已经受到较大伤害,如将相关视频认定为淫秽视频,容易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不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将本案认定为侮辱罪具有妥当性。所谓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甲某将其与乙某的不雅视频发布到乙某所在社区的微信群,使乙某出轨的事实为众多熟人所知悉,导致乙某的名誉遭受严重损害。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看,甲某出于对被害人不愿意与之继续保持不正当关系的报复,明知传播不雅视频的行为会给被害人的名誉造成较大损害,并追求此种损害的发生,具有直接故意性。关于本案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需从行为和后果两方面进行考虑。从行为看,甲某将乙某的不雅视频及生活照发布在乙某所在社区微信群,针对性强,报复性明显,传播行为直接溢出网络空间在乙某生活地区产生直接现实影响,对乙某名誉的损害大,情节恶劣。从结果看,甲某的行为在乙某所在社区产生较大影响,且造成乙某患分离转换性障碍,精神失常,后果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指导性案例岳某侮辱案(检例第138号)中明确指出:“行为人以破坏他人名誉、贬低他人人格为目的,故意在网络上对他人实施侮辱行为,如散布被害人的隐私、生理缺陷等,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侮辱罪。”据此,本案应认定为侮辱罪。

关于本案的追诉方式,侮辱罪是典型的亲告罪,也即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列入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也即亲告罪通常情况下应当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刑法之所以规定亲告罪,主要是考虑到这些罪名通常较为轻微、发生在熟人之间、涉及被害人名誉和隐私等,根本目的在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将侵犯被害人利益犯罪的追诉权交由被害人本人行使。这也是有人主张本案应当由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的基本依据。但刑事诉讼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亲告罪的被害人往往并不具备司法机关资源的丰富性、人员的专业性、手段的强制性等优势,因此在自诉方面普遍存在较大困难,一是在证据方面存在取证难、举证难和证明难等问题,二是在法律适用方面,被害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程序适用、法律定性、文书撰写等方面存在较大不足。

关于适用国家公诉程序的可行性,亲告罪虽然以被害人自诉为主,但在一定条件下也会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罪(侮辱罪、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判断,2023年9月“两高一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指出,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并列举了“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等5种具体情形。具体到本案中,甲某以报复为目的在微信群中实施侮辱行为,在乙某所在社区产生较大影响,并使乙某精神失常,患分离转换性障碍,符合前述列明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应当适用国家公诉程序,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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