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新收入准则下计提产品质量保证金为什么不再计入销售费用了吗?

 轻松财税彭怀文 2024-03-29 发布于四川

新收入准则下计提产品质量保证金为什么不再计入销售费用了吗?

解答:

不一定。

依照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因此,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涉及到的“质量保证义务”需要区分两种情况:1.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2.不构成单独履约义务的。

一、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会计处理

依照新收入准则规定,对于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比如,汽车销售商承诺首次保养免费等。就是在销售汽车(单项履约义务)的基础上,又提供了汽车的保养服务(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销售汽车收到的总价款,就应该在汽车销售和汽车保养服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

1.汽车销售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免费保养服务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客户首次保养免费服务时:

借:合同负债-免费保养服务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应付职工薪酬等

二、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会计处理

依照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还是以汽车销售为例,按照法律法规出现质量问题的,汽车厂家需要负责召回,以及因质量问题造成人员伤亡等需要负责赔偿等。这类情形的出现,很多时候就是一种概率问题,需要按照“或有事项”处理,厂家就需要根据历史数据、行业惯例等预估,作为“预计负债”处理,借方还是需要计入“销售费用”。

根据销售量或销售额,以及合理预计的计提比例,在确认销售收入时,同时确认:

借:销售费用-三包费用

贷:预计负债

实际发生“三包费用”时:

借: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等

个人贷款公司实际使用该如何税前扣除利息支出呢?

对增值税立法的一点小建议

固定资产折旧在编制财报和纳税申报时可以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吗?

农业用地转租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影视行业里个人所得税怎么缴纳?

【关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3月31日截止,这些优惠你享受了吗?

业务招待费被认定为偷税!90%的人都没搞清楚,聪明的财务这样做,太机智了!

个税经营所得汇算即将结束!举例说明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不享受15%优惠税率是否仍要填报高新企业优惠情况申报表?

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能否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技术入股怎么填?
从事国家重点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

融资租赁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