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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矿权,这16个问题你必须知道

 私人定制123 2024-04-10 发布于山西
矿权手续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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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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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采矿权

矿权证办理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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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

由自然资源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是: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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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

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的矿产是: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及油页岩、铅、锌、锰、钒、钛、银、铌、钽、铍、铷、锶、氦气、水泥用灰岩等14种矿产。目前,已有部分省区将部分矿业权登记权限下放至市(地区、州、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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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自然资源局

由市级自然资源局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的矿产是:除部、省、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权限以外的矿产,具体矿种参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中《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点击查看《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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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自然资源局

通常,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石灰岩(建筑石料用,制灰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此类矿种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矿业权申请资料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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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类型

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保留、变更、注销5种类型。其中,变更类型包括: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勘查主矿种,探矿权人名称,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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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类型

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变更、注销4种类型。其中,变更类型包括:扩大矿区范围,缩小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采矿权人名称,转让。 

申办探矿权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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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填写探矿权项目名称

探矿权项目名称(仅指非油气项目):由项目所在省(区、市)名+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勘查作业区的主要特征地名+勘查主矿种+勘查阶段组成。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只填写勘查作业区所在的主要行政区划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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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阶段划分

我国按照“有没有”“有多少”“可采多少”的逻辑,将矿产资源勘查阶段分为普查、详查和勘探3个阶段

普查阶段主要解决“有没有”,详查阶段主要解决“有多少”,勘探阶段主要解决“可采多少”的问题。将矿产资源储量分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点击查阅:《最新矿产勘查阶段划分标准2020年版》 《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 《矿区矿产资源储量与规模划分标准》 《第一类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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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转让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探矿权属无争议,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公示无异议。

  • 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不受持有探矿权满2年的限制。

  •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持有探矿权满5年。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符合勘查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可不受5年限制。

  • 探矿权已按规定进行有偿处置。

  • 受让人为涉外企业的,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申办采矿权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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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采矿权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设立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绿色矿山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 申请人原则上应为营利法人,与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

  • 新立采矿权申请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申请人与已设矿业权人为同一主体的、申请人与已设采矿权人签订了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的、以及申请人依规提交了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的除外)。

  • 采矿权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

  • 探矿权转采矿权,应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地热、矿泉水、砂石土类矿产设置采矿权的勘查程度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 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内或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了采矿权登记申请。

  • 涉及矿业权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 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 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应注销原探矿权或变更缩减原探矿权面积,申请人凭注销通知(证明)或变更缩减面积后的勘查许可证领取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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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申请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具备本通知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条件,并承继该采矿权的权利、义务。涉及重叠情况的,受让人应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 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的,应持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变更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 不予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的6种情形:(1)采矿权部分转让变更的;(2)同一矿业权人存在重叠的矿业权单独转让变更的;(3)采矿权处于抵押备案状态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4)未按要求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5)未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人承继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6)采矿权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或人民法院、公安、监察等机关通知不得转让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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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变更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变更采矿主体的】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持有采矿权满5年。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符合开采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可不受5年限制。

  • 【变更开采矿种的】申请变更开采主矿种的,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 【实行总量控制的】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采矿权申请办理变更、延续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配、使用等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 【采矿权确需分立的】采矿权原则上不得分立,因开采条件变化等特殊原因确需分立的,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相关规定。

  • 砂石土类矿变更的】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分立、不允许变更开采矿种,其他矿产采矿权不允许变更或增列砂石土类矿产。

  • 【法院拍卖裁定的】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受让人应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具备本通知规定的采矿权申请人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凭申请人提交的采矿权变更申请文件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矿权证过期或遗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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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证或采矿证过期后注销问题:

对有效期届满前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予以公告注销。公告注销前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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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证或采矿证丢失后补办问题: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遗失需补办的,持补办申请书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原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公告遗失声明满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补发新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补办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注明补办时间。 

矿山开采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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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是否就可开采?

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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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实施开采前应具备的条件:

矿山企业获得采矿许可证后,在矿山项目开工建设前、以及建成投产(开采)前,需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合规手续,其中有些手续应在矿山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

通常,矿山企业在正式实施开采前,应完成:建设用地审批、项目核准(备案)、环评审批及环保设施“三同时”、环保验收监测及竣工环保验收、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审批及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验收评价级安全验收、水保方案审批及水保设施“三同时”、竣工水保验收、水资源论证审批及取水许可、排污许可、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消防验收、编制和备案应急预案、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安全考核合格,企业营业执照未过期,等等。

尾矿库的,还需要单独办理环保、安全等手续。

有的地方规定矿山企业还需要办理开工报告(备案)、矿山总体验收、试生产审批(备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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