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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个体工商户中“合伙关系” 的法律效力及债务承担分析

 北纬37度007 2024-04-10 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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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个体工商户因其灵活的经营模式及相对较低的税点成为越来越多人创业的选择。但实务中发现,很多个体工商户名义上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实际上却采用多个投资人共同投资的合伙形式经营。如三人共同合伙投资,却只用一人身份信息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基于法律知识的缺乏,这类合作模式多数仅签定了不规范的合伙协议,有的甚至只有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将会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同时随着《民法典》出台,个人民事合伙已被删改,现主要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本文主要依据《民法典》规定浅析个体工商户下合伙关系的法律效力问题及债务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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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与民事合伙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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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其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法典》全面继承原《民法总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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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伙

依据合伙的组织形式、设立主体、登记程序、营利性等不同,合伙通常被划分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商事合伙即受《合伙企业法》所调整的商事合伙关系。民事合伙原指受《民法通则》调整的“个人合伙”关系,但《民法典》实施后,原“个人合伙”被“合伙合同”取而代之,其法律规范亦发生重大调整,足足规定了十二条相关的规范,原属“无名有份”的民事合伙,也终于成了有名合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对民事合伙的目的及性质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明确,共享利益与共担风险是其最大的特点,对比原《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仅强调共同出资与经营,更加强调民事合伙的权利与义务并重是其存在的基础。除了对民事合伙进行原则规定外,《民法典》更是在财产归属、事务的执行、盈亏分担、责任分担等问题上进行详尽的规定,更是明确为商事合伙的区分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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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

个体工商户和民事合伙不仅在组织形式上有所区别,而且在对外责任承担方式上也大有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经营主体上,个体工商户是个人或其家庭,民事合伙则是各合伙人和合伙组织;(2)在法律责任上,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或其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民事合伙则以合伙人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约定并在出资及合伙财产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3)在责任承担上,个体工商户通常以登记的个人或其家庭成员为当事人,而民事合伙则以全部合伙人为共同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下民事合伙关系的法律效力问题

如上表所示,个体工商户与民事合伙存在截然不同的经营模式及债务承担方式,可见个体工商户下的合伙经营模式明显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那么该合伙关系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个体工商户条例》相关规定只是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据此作为认定民事行为无效的依据。因此法律上并未否定名义上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而实际上为民事合伙的此类经营方式。只要所签订的协议不存在其他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应为合法有效。

最高法对此亦有裁判,如《吴某阳、康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525号案】法院认为:虽然肖某于2011年10月18日办理了与大桥砂场实际组织形式不符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但该行为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各股东股份比例及出资状况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双方当事人合伙投资经营大桥砂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此,二审据此认定大桥砂场名为肖某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实为肖某、吴某、康某、周某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书》《各股东股份比例及出资状况协议书》共同出资经营的个人合伙或合伙企业,并无不当。



个体工商户下合伙关系的债务承担问题

例: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一个小吃店,却只用甲的身份信息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经营不善,小吃店亏损,欠供应商丁款项10万元。现丁准备向法院起诉,此案中,丁能否将甲、乙、丙一起列为被告?还是只能起诉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但此案中,名义上为甲登记申领了营业执照,实际店铺为三人共同经营。将甲、乙、丙三人同时列为被告显然更能保障丁的权益,对于甲而言也更加公平。

故,可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而丁则需举证实际经营者乙、丙等同于签订内部协议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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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议

综上,法律并未否定个体工商户下的合伙关系,但在对外债务承担上,合伙协议的约定显然至关重要。因此采用此种模式的经营者们应在关注《民法典》对合伙协议规定的基础上,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签定书面的合伙协议;




(2)合伙协议应详细载明各合伙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出资方式、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及入伙、退伙要求;




(3)同时注意违约责任约定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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