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地址:http://www./ “马里布冲浪者”之争——罗尔斯与范帕里斯论基本收入的分配正义 撰文丨叶甲斌 叶甲斌,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暨哲学系博士后、 助理研究员,中山大学实践哲学研究中心成员。 [摘 要] 范帕里斯是基本收入的首倡者和捍卫者,长期为基本收入的正当性进行辩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范帕里斯早期为基本收入辩护的主要思想资源之一。然而,范帕里斯的这种理论努力在1987年遭到罗尔斯以“马里布冲浪者”为例的拒斥,而后陆续就基本收入的分配正义问题形成了著名的“马里布冲浪者”之争。罗尔斯的“马里布冲浪者批判”,表明了他对政治共同体中社会成员之间公平的合作体系的重视。范帕里斯在随后的著作中回应了罗尔斯的批评,从“最大最小化”真实自由到共享礼物的社会机制为基本收入提出辩护。这场“马里布冲浪者”之争,体现罗尔斯与范帕里斯分配正义理论预设了不同的社会想象,对于批判思考分配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罗尔斯 范帕里斯 分配正义 基本收入 马里布冲浪者 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对当代的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影响。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分配正义观点,特别是差别原则,以其清晰而有力的论证为思考社会正义问题提供了重要思想资源,激发了学界关于分配正义的讨论。在众多讨论中,罗尔斯与哈贝马斯、桑德尔等人的争论已为学界广知。实际上,罗尔斯与另一位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家菲利普·范帕里斯(Philippe Van Parijs)曾就分配正义进行了一场思想交锋。虽然罗尔斯对这场交锋的着墨不多,但这场交锋构成了他反思差异原则的重要契机,更重要的是,这场思想交锋对范帕里斯以及其他关注基本收入的学者提出了重大挑战。廓清这场交锋的实质及其理论效应,对重新思考罗尔斯和范帕里斯的分配正义思想具有学术价值,也是进一步理解近年来备受热议的基本收入的必要工作。 一、何为“马里布冲浪者”之争 比利时政治哲学家、政治经济学家菲利普·范帕里斯是基本收入[1]的倡导者与捍卫者。基本收入是“以现金支付给每个社会成员的定期收入,与来自其他来源的收入无关,而且不附加任何条件。”[2]现存的最低收入保障通常要求福利受益者如具备工作的能力,必须积极寻求工作机会或者至少表明有寻找工作的意愿。换言之,这种最低收入保障是“有条件的”(conditional),即它必须附加工作意愿的条件。与之相反,基本收入“不附加任何条件”,是一种“免于义务的”(obligation-free)的社会福利。在此意义上,基本收入是“无条件的”(unconditional)基本收入。 当代政治哲学家开始认真思考和讨论基本收入,大致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基本收入的想法最早可追溯至18世纪末的欧洲。差不多在同一时期,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和托马斯·斯宾塞(Thomas Spencer)提出了类似设想。潘恩在《土地正义论》(Agrarian Justice)中提出国家基金(national fund)的设想,当每个人年满21岁时,可从中获得共计15英镑的收入,作为补偿部分他在自然遗产(natural inheritance)上的损失。[3]斯宾塞是英国著名的激进人士和活跃的革命者。1797年,斯宾塞发表了《婴儿的权利》(The Rights of Infants),对潘恩的国家基金福利方案做出回应,提出了教区共享土地租金的福利方案。[4]此后,围绕类似的福利理念,西方社会出现了几波讨论基本收入的热潮。20世纪80年代,范帕里斯提出了基本收入的理念,并长期致力于为基本收入的伦理正当性提供哲学上的辩护,推动了西方政治哲学界关注基本收入与分配正义的关系问题。 西方政治哲学界关注基本收入与分配正义之间的关系有一个重要背景,即罗尔斯的《正义论》所开启的当代政治哲学已然将分配正义与社会经济平等视为理所当然的核心议题。罗尔斯借助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和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推导出理性个人都会同意的正义的两个原则。[5]罗尔斯提出的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不仅强调社会基本结构所允许的不平等分配要使社会中的每个成员,包括最不利者从中获益,而且,更准确地说,要求最大限度地增加最不利者的期望,即“最大最小化”(Maximin)的要求。[6]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不仅为讨论分配正义问题提供了直接的思想资源,而且罗尔斯与其他思想家的论辩与交锋,也推进了彼此对分配正义问题的研究。范帕里斯起初借助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寻求在哲学上证成基本收入,但在后续的研究中与罗尔斯产生了分歧,最终促使范帕里斯反思并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分配正义理论。 范帕里斯曾依据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试图为基本收入的伦理正当性提出一种罗尔斯式的证成。在他看来,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差别原则不是简单地要求最大化最不利者的收入,而是最大化包括财富、权力、自尊的社会基础等在内的一系列善物。考虑到基本收入的无条件性为最不利者带来的种种益处,如在工作与家庭中赋予最不利者以权力,避免传统社会救助附带经济状况审查与工作意愿审查而造成污名化和有损自尊,因此,差别原则的最大最小化理应可以为基本收入提供强有力的证成。 1987年12月,在巴黎一场庆祝法语版《正义论》出版的会议中,范帕里斯向罗尔斯表达了上述想法,却遭到了罗尔斯的当面反对。罗尔斯指出,马里布冲浪者(Malibu surfers)不可能正当地指望政府补贴他们的生活方式。[7]在稍后的讲座中,罗尔斯在讲稿的注释中有这样一段话:“所以,那些成天在马里布冲浪的人必须找到一种支持他们自己的行为方式,而没有资格享受公共基金”。[8]该讲稿后来成为《政治自由主义》的一部分内容。对于罗尔斯的上述观点,范帕里斯在一系列著述中给予了系统的回应与反驳,继续为基本收入进行辩护,形成了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界关于分配正义的一次重要讨论。 二、罗尔斯反对罗尔斯主义,抑或罗尔斯反对罗尔斯 如果说范帕里斯借助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提出对基本收入的论证是一种罗尔斯主义的理论努力,那么罗尔斯反对范帕里斯的上述观点可视为“罗尔斯反对罗尔斯主义者”。然而,如果范帕里斯正确指出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确为基本收入的证成提供可能进路,那么罗尔斯反对范帕里斯的上述观点不啻于“罗尔斯反对罗尔斯”。 1993年,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第五讲讨论基本善的内容中,再次提到了“马里布冲浪者”。他认为:“如何把握闲暇时间的问题,是由R. A. 缪斯格雷夫在其《最大化、不确定性和闲暇时光》(载《经济学季刊》,第88期[1974年11月号])一文中提出来的。我在此只谈24小时减去一个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所得到的时间,这部分可以作为闲暇包括在这一目录内。在需要有人做很多工作的情况下(我假定,这些岗位和工作不在少数,也不合理)的工作条件下工作,那些不愿意工作的人将有额外的闲暇,这相当于最不利者的目录内容。所以,那些成天在马里布冲浪的人必须找到一种支持他们自己的行为方式,而没有资格享受公共基金。”[9]由于闲暇是一种社会基本的善物,马里布冲浪者因未参加工作而拥有了额外的闲暇,因此获得了额外的善物。换言之,不愿参加工作的马里布冲浪者实际上选择了闲暇这种善物,也就没有正当的权利享受公共基金等其他善物。罗尔斯添加闲暇作为社会基本的善物,以限制甚至排除马里布冲浪者所代表的群体拥有的享用某些福利资格,这与他对社会成员的合作关系密切相关。罗尔斯指出,他已经自始至终假定并将继续假定:就算公民并不具有平等的能力,他们也具有——至少是在根本性的最低程度上所需要的道德能力、智力能力和体力能力,而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是“如何具体规定如此设想的个人之间的公平合作条款的”。[10]政治哲学离不开假定每个人具备正常的和参与合作的能力,而社会成员具有这样的合作能力,这意味着每个人必须对自己的目的负责,对自己的兴趣和偏好负责。 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在一些问题的看法上发生了转变,但始终坚持正义理论所讨论的社会是社会成员充分参与的合作体系。在《正义论》开篇,罗尔斯便开宗明义地谈到正义理论所设想的社会是“一个旨在推进所有参加者的利益的合作体系。”[11]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多次强调社会是公平的合作体系。[12]可见,罗尔斯反对马里布冲浪者不参加工作而享受公共基金的资格,用意不在于拥护或者拒斥任何特殊的社会政策,而是对政治共同体的根本关切。换句话说,人们不应过分关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物”的平等主义分配,而更要意识到罗尔斯对社会共识的重视和建构正义的政治共同体之理论努力。[13]至此似乎可以得出结论:罗尔斯反对纯粹关注“物”之分配的罗尔斯主义,因此他反对范帕里斯为基本收入所进行的罗尔斯主义式证成,这并不令人意外。 上述解释或许正确地理解了罗尔斯,但未必同样正确地理解了范帕里斯。即言之,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为基本收入提出证成,并不必然落入过分关注“物”而忽视社会共同体的“关系”之窠臼。这需要对差别原则做进一步的考察。差别原则有一个非常重要但常被忽视或者误解的特征,即它所要求的不是尽可能地最大化最不利者这些人的收入,严格来说,它要求的是最大化包括收入、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等在内的善物的指数,这些善物属于那些有着最不利的生活预期的社会位置上的人。同样,差别原则所要求的最大最小化,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最大化某些人的期望,而是持续地最大化某个社会位置的平均期望。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差别原则体现的是一种机会的平等主义,而非结果的平等主义。相较而言,德沃金主张的资源平等、阿内森主张的福利平等,才是更加聚焦于分配“物”的分配正义。 假如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采取一种更加机会平等主义的解释,可以发现,将闲暇也加入分配正义的善物的名录,不一定得出拒斥基本收入的伦理判断。根据罗尔斯此前的论述,闲暇和收入、财富、权力等同为基本善物,但闲暇和收入之间必须要权衡。当马里布冲浪者选择了闲暇时,他们的收入受影响是合理的。然而,闲暇和权力必须权衡是罗尔斯设想的社会环境,它取决于更复杂的社会经验以及善物的指数对各个善物赋予的权重等。一方面,由于把闲暇纳入在基本善物中,因此基本善物的指数最低的社会位置上的人,不是有更少的正当性获得某种福利,而是有更多的正当性获得某种福利。如果马里布冲浪者处于这个位置,那么他们当然有足够的正当性要求被公正地对待。另一方面,闲暇与收入作为基本善物的负相关性很大程度上是反事实的,因为社会中收入高且闲暇多的情况并不鲜见。如果只对那些有最不利生活预期的社会位置上的人要求闲暇与收入之间权衡,而不是在社会共同体中考察基本善物的预期分布并根据差别原则进行调整,那么它显然有违社会正义。 值得一提的是,罗尔斯在《正义论》讨论分配正义的背景制度时,在相当正面的意义上提到社会最低收入保障(social minimum)与负所得税(negative income tax)。[14]米尔顿·弗里德曼(Millton Friedman)在美国提倡用“负所得税”(negative income tax)改革福利制度。负所得税采用累进制的税率,不过资金流向和通常对收入征收的所得税正好相反。当收入低于某个既定标准越多,负所得税率越高,即获得的补助越多,从而区别于传统“一刀切”式发放补助的方式。和基本收入一样,负所得税原则上也不要求对福利接受者进行额外的经济状况调查以及工作意愿审查。 就在罗尔斯写作《正义论》的前后几年,美国正经历着第一次基本收入讨论热潮。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托宾(James Tobin)、约翰·加尔布雷斯(John Galbraith)、保罗·萨缪尔森(Paul Samuelson)以及其他一千多名经济学家签名支持了一份请愿书,呼吁美国国会采取一项收入保障和补充制度。这一倡议直接推动了美国家庭援助计划(Family Assistance Plan)的出现。家庭援助计划接近于弗里德曼倡导的负所得税计划,囊括了最低收入保障与工人财政补助。罗尔斯彼时不可能不知道“无条件性”社会福利制度,他对社会最低收入保障和负所得税的态度当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既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肯认负所得税作为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所采取的背景制度,而且差别原则实际上容纳甚至暗示了基本收入证成的理论空间,那么在1987年以后,罗尔斯以马里布冲浪者的例子拒斥基本收入的正当性的做法,也可以视为一个罗尔斯反对另一个罗尔斯。 三、“最大最小化”原则与所有人的真实自由 1990年,范帕里斯受罗尔斯和阿玛蒂亚·森的邀请在哈佛大学做了“为什么应该供养冲浪者”(Why Surfers Should Be Fed)的讲座,隔年在《哲学与公共事务》(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杂志上发表了回应罗尔斯的文章。此后,范帕里斯对于罗尔斯的批评做出了一系列的反驳。 范帕里斯宣称他是一个“真实的[15]自由至上主义者”(real libertarian)。[16]范帕里斯的真实自由不同于哈耶克等自由至上主义者主张的消极自由。在他看来,这种形式自由既不符合对自然等资源的共同所有,也不利于保障人们的实际自由。而且,自由至上主义和自由主义主张的自由,实际上纵容甚至导致了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另一方面,真实自由蕴含着最有利于最不利群体的原则,表明真实自由是一种平等主义式的自由。同时,真实自由也不意味着必然像积极自由那样,预设对美好生活的理解。对于范帕里斯来说,真实自由不预设美好生活的概念,它只负责提供通向美好生活的方式。基本收入提供持续、稳定且无条件性的收入,是一种通向美好生活的方式。他指出,基本收入可以解决贫困、失业和不合理增长的问题,而且它是实现自由的工具或手段(instrument of freedom)。[17]基本收入面向社会所有成员,保障和促进了社会所有成员的真实自由,所以它的独特价值不言而喻。基本收入让人们拥有的不仅是法权意义上的形式自由,而且提供了实现这一形式自由所需要的条件和资源。此外,人们拥有这种真实自由将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积极变化,如家庭内部的平等、环境的改善等。 即便人人享有基本收入保障的真实自由,利益的冲突仍会发生。范帕里斯将这种环境下的正义观称为“正义即真实自由”(justice as real freedom)。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在正义的环境中,基本收入社会将接受何种不平等?“马里布冲浪者批评”实质是一种对搭便车现象的批评,即基本收入的无条件性或者无附加义务,挑战了要求受援助者积极寻求就业或再就业的福利制度传统。按照这种理解,身体健全的人不参加工作,却依赖社会福利生活,这是一种搭便车行为,因为他们依靠别人的劳动成果生活。 范帕里斯吸收了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思想,即社会制度的设计只有使社会中享有真实自由最少的人的真实自由最大化时,才可以允许不平等。在范帕里斯看来,一套行之有效的、可持续的和较高额度的无条件的基本收入,符合上述最大最小化原则。[18]然而,对马里布冲浪者的批评意味着,个人选择不工作违反了社会生活中的互惠原则。根据互惠原则,除了那些没有能力参与社会合作的人,如身体和精神患有严重疾病者,如果有人主动退出社会合作关系,且对社会合作没有实质贡献,那么他不能正当地享受社会的福利。范帕里斯依循互惠原则的社会观,对上述批评做出了初步回应。 首先,范帕里斯认为对搭便车行为的控诉实际上运用了双重标准。按照互惠原则,相比基本收入可能带来的不正义,社会中存在着更严重的不正义。“如果一个人真的要拒绝向那些有能力但不愿工作的人提供收入,那么这种拒绝既应适用于穷人,也应适用于富人。”[19]范帕里斯指出,不愿意让穷人享受闲暇却允许富人拥有大量闲暇,这是一个社会问题。越富有的人越有权享受闲暇,这种现象在当今社会经济状况下并不鲜见。承认社会的本质是一个合作体系以及接受背后的互惠原则,这不能阻止社会中更严重的不正义现象。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和劳动者二者具有互惠关系。在这种互惠关系中,资本家并非毫无付出,劳动者也不是一无所得,二者都没有违反互惠的义务。然而,这不能说明资本家没有通过劳动者以一种不公平的方式获利。范帕里斯以此为基本收入辩护:适度的基本收入可以为穷人提供一些闲暇,从而解决上述双重标准的不公平性。 人工智能和自动化的进步带来了工人持续过剩,在这种情况下,坚持旧的那种将生产贡献视为评判准绳的道德观念不再合适。[20]范帕里斯提出一个观点,即在西方福利社会,很多人提出减少工作时长不是为了减少负担,而是分享特权(privilege)。每个人在事业、财富、机会等方面的差别,很大一部分由于偶然,并不主要由个人的努力和志向等主观方面决定。在工作机会上,很多人找到工作并不是因为他比其他人更优秀、更积极,更多的是因为运气。运气意味着不是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取的,本质上就不为他应得(deserve)。因此,运气导致的不平等财富应该通过再分配制度进行调节,让人们共享这些运气。凭借运气而非自身的努力获得的,本质上就不为他所应得,由此导致的不平等的财富应该通过再分配制度进行调节,让人们共享这些运气。 对范帕里斯来说,最大最小化真实自由即是所有人的真实自由这一命题的正确内涵。[21]真实的自由至上主义主张的真实自由不是对人们幸福本身的关注,而是关注追求幸福所需的手段,因为幸福生活的界定具有异质性和主观性。真实自由同时也是对中立性的假设和对自我所有权、基本自由的守护。真实的自由至上主义重视自由、平等和效率的价值。虽然平等的主张在很多情况下会影响效率,但在所有与效率相容的标准中,应该倡导最有利于社会中的不利者的原则。[22]或者说,我们应该追求真实自由最少的人的自由最大化,即“最大最小化真实自由”(maximin real freedom)。范帕里斯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充满了无法接受的不平等,而自由又至关重要,在这种情况下,体现真实的自由至上主义的基本收入将会是一个富有竞争力的选项,因为它确保每个人可以获得一份公平份额,一份今天的人们没有做过任何贡献却在我们收入中占比巨大、非常不平等的公平份额。[23] 四、两种不同的社会想象:互惠合作还是共享礼物 范帕里斯对“马里布冲浪者批评”的进一步回应基于对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和合作正义(cooperative justice)的区分。他主张,“为了最好地捍卫无条件基本收入的公平性,人们必须呼吁一种分配正义的观念,而不是合作正义的观念。”[24]范帕里斯质疑的正是罗尔斯基于互惠原则的合作正义观。罗尔斯和范帕里斯实际上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分配正义”这个概念。正如范帕里斯正确指出的,罗尔斯的确在社会合作体系中强调分配正义的合作体系前提。不过,罗尔斯也意识到范帕里斯提出的这一区分,他强调,分配正义处理产生分配的合作体系的正义性,与配给正义(allocative justice)不同。配给正义“要配给的物品不是这些人生产的,这些人之间也不存在任何既定的合作关系”。[25]由于没有谁对要配给的物品有任何优先,最后配给正义的分配很可能落入古典功利主义的窠臼。 虽然区分分配正义和合作正义对上述批评做出了一定的回应,但这一步尚未提出一个足够有力的反驳。范帕里斯没有就此止步。互惠原则诉诸的不是分配正义,而是合作正义,它处理分配合作成果的问题。分配正义真正应该处理的是未经人们生产的东西,包括我们继承的绝大部分自然资源和历史遗产。这些不是我们合作生产出来的,更不是个人努力的成果,因此它们应该是分配正义的对象。换言之,分配的对象不只是自然资源,还有人类历史留给我们的一切遗产,包括知识及其创造的物质文明成果。基本收入所诉诸的分配正义,其对象是社会成员具有共同所有权的自然资源与历史遗产。 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共同所有权,正是左翼自由至上主义的核心主张。左翼自由至上主义从自由至上主义内部批判诺齐克的分配正义理论,相信自我所有权,肯定自由市场与自由贸易,但是和右翼自由至上主义的根本分歧在于对土地以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针对诺齐克从自我所有权论证的私人所有权,左翼自由至上主义批判了诺齐克论证所预设的“无主物神话”,同时指出,在道德上“非应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应属于社会成员共同所有权的范围。范帕里斯甚至认为,我们实际收入的大部分不是今天工人劳动的成果,更不是今天的资本家节欲的成果,而是从过去继承来的资本积累、技术进步与制度创新的某种结果。[26] 不同群体对上述历史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同占有,造成了社会的不平等现象,然而,历史财富和自然资源原则上属于每一个人。范帕里斯指出,“我们对基本收入的原则性解释依赖的分配正义观念,取决于我们认识到,我们的经济在多大程度上发挥着礼物分配机(gift-distribution machine)的作用,使人们能够——非常不平等地——利用我们的共同财产。”[27]对土地和自然资源等征收的税收,可以通过资助基本收入让所有成员共享。这并不是勒索社会中的一部分人,也不是富人为了穷人的利益而发起的慈善或者为了社会团结,而是土地和自然资源的共同所有者向利用这些资源的人收取的费用。 总体来看,罗尔斯与范帕里斯的分歧归根结底在于他们诉诸两种不同的社会想象。罗尔斯的“马里布冲浪者”批判基于他的社会想象,即社会是一个公平的合作体系,社会成员之间需要遵守互惠的原则。当有人宁愿选择在风景秀丽的地方冲浪,而不愿从事作为义务的生产性活动,这无疑挑战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互惠原则,有损政治共同体的社会共识。范帕里斯的反驳诉诸了另一种社会想象,即政治共同体具有礼物分配的经济机制,因此需要在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地分配他们具有共同所有权的善物。罗尔斯与范帕里斯对社会的不同想象,体现了他们各自关切的问题不同,或者说这两种社会想象强调了作为社会基本结构中不同的方面。 罗尔斯对政治共同体的共识的强调,与目睹美国社会的日益撕裂以及广泛存在的不公平分配不无关系。范帕里斯对基本收入的青睐,同样是有感于欧洲当时的社会症状。他不仅有感于社会财富的不公平分配,而且对西欧出现严重的失业问题感到忧心忡忡。在僵化的福利体制影响下,劳动力市场出现严重的“内部人—外部人”(insider-outsider)鸿沟。一方面,获得长期稳定工作的劳动者作为“内部人”,借助工会等组织维护并不断扩大已有的工作权利,如工作期限、昂贵的终止赔偿以及高额的社会津贴,进而导致企业雇佣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由于雇佣成本的增加,未能参加工作的“外部人”难以找到稳定的工作,基于工作的福利更无从谈起。在这种大规模的制度性失业的情况下,就业不只取决于个人意愿和能力,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某种“特权”。[28]大量外部人缺少工作机会,只能转向依靠社会福利。社会福利开支大增导致已经参加工作的人必须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不仅加剧工作过劳现象,而且使固定工资继续维持在高位。正是在这种情境中,工作机会首先是社会成员之间应当共享的权利,而非社会成员维护公平的合作体系必须履行的义务。在支持者看来,基本收入可视为社会成员分享共同拥有的礼物的机制,还被寄希望于以此分享工作机会,改革僵化的福利体制以避免工作过劳与广泛失业之间的矛盾。 近十来年,全球范围内对基本收入的讨论日增,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科技的飞速发展可能带来社会的急剧变化。随着人工智能和工业机器人的普及,社会生产力突飞猛进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大规模的制度性失业。倘若在这个社会,少部分人“幸运”占有极富吸引力的工作,而绝大部分人要么陷入长期失业要么接受毫无意义的工作,那些在马里布的冲浪者是否可以正当地领取一份基本收入?这不仅是范帕里斯可能会提给罗尔斯的问题,也可能是提请所有读者思考的问题。 罗尔斯与范帕里斯关于“马里布冲浪者”之争对理解二人的分配正义观有重要意义,也是探察基本收入与分配正义之间关系的一把钥匙。在这场争论的背后实际上蕴含着二人对分配正义的不同理解,这些理解表明他们对社会样态的不同想象。就此而言,二者阐发的分配正义理论各有侧重,不必然构成矛盾。不过,无论是从互惠合作的角度提出反对,还是从共享礼物的角度加以证成,阐明基本收入的分配正义需要一种健全的分配正义观,它要求对社会的主要问题和发展阶段有基本的觉解。 注释 向上滑动阅读注释 [1]基本收入(Basic Income)又称“无条件基本收入”(Unconditional Basic Income),或者“全民基本收入”(Universal Basic Income)。它也被称为“人头基金”(Demogrant)、“社会分红”(Social Dividend)、“公民收入”(Citizen Income)、“全民股息”(Universal Dividend)、“全民补助”(Universal Grant)、“最低收入保障”(Minimum Income Guarantee)、“国家津贴”(State Bonus)等。一般指某种定期发放现金、以成员身份为基准、无工作意愿审查的福利制度。 [2] Philippe Van Parijs, Yannick Vanderborght, Basic Income: A Radical Proposal for a Free Society and a Sane Economy,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7, p.4. 参见菲利普·范·派瑞斯:《基本收入:21世纪一个朴素而伟大的思想》,成福蕊译,《国外理论动态》2008年第6期。 [3] Thomas Paine, Political Writing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327. [4] Thomas Spence, “The Rights of Infants”, The Origins of Universal Grants, John Cunliffe and Guido Erreygers, ed., Basingstoke: Palgrave Macmillan, 2004, p.82, 88. [5]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05-110页。 [6]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58-65页。 [7] Philippe Van Parijs, “Basic Income and Social Justice: Why Philosophers Disagree”, Joseph Rowntree Foundation, 2009, p.2, https://citeseerx.ist./document?repid=rep1&type=pdf&doi=4097824c029dac21f8c47399f687e0c993e5abe5.另参见Philippe Van Parijs and Yannick Vanderborght, Basic Income: A Radical Proposal for a Free Society and a Sane Economy, p.283, note 35. [8] John Rawls, “The Priority of Right and Ideas of the Good”,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vol.17, no.4, 1988, pp.251-276. [9]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168页,注释1。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181-182. [10] [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第169页。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p.183. [11]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4页。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4. [12]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第13-14页,注释1。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pp.19-20. [13]参见谭安奎:《超然“物”外: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身份政治的疗救》,《天津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 [14]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217页。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p.275. [15]“Real freedom”译为“真实自由”,而不是“真正自由”,主要考虑到范帕里斯强调一种与形式自由相区别的自由观。但是,“真实自由”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的积极自由,因为它不规定人们追求的美好生活的具体内容。 [16] Philippe Van Parijs, Real Freedom for All: What (if anything) Can Justify Capitalis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22-23. [17] Philippe Van Parijs, Yannick Vanderborght, Basic Income: A Radical Proposal for a Free Society and a Sane Economy, prologue, p.1. [18] Philippe Van Parijs, Real Freedom for All: What (if anything) Can Justify Capitalism?, pp.27-28. [19] Philippe Van Parijs, Yannick Vanderborght, Basic Income: A Radical Proposal for a Free Society and a Sane Economy, p.101. [20] Philippe Van Parijs, Yannick Vanderborght, Basic Income: A Radical Proposal for a Free Society and a Sane Economy, p.101. [21] Philippe Van Parijs, Yannick Vanderborght, Basic Income: A Radical Proposal for a Free Society and a Sane Economy, p.104. [22] Philippe Van Parijs, Real Freedom for All: What (if anything) Can Justify Capitalism?, pp.28-29. [23] Philippe Van Parijs, Real Freedom for All: What (if anything) Can Justify Capitalism?, pp.28-29. [24] Philippe Van Parijs, Yannick Vanderborght, Basic Income: A Radical Proposal for a Free Society and a Sane Economy, p.103. [25]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68、69页。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pp.87-88. [26] Philippe Van Parijs, “Basic Income and Social Democracy”, Social Europe, https://www./44878. [27] Philippe Van Parijs, Yannick Vanderborght, Basic Income: A Radical Proposal for a Free Society and a Sane Economy, p.106. [28] Jurgen De Wispelaere, “Sharing Job Resources: Ethical Reftections on the Justification of Basic Income”, Analyse & Kritik, vol.22, no.2, 2000, pp.237-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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