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人在权利义务及承担风险不同
采用“基金认购+PEC”模式,施工总承包方通过基金间接持有项目公司股权,但通常不参与项目公司的管理和经营,不承担项目公司的对外融资及债务清偿责任。
而“投资人+EPC”模式下,投资人直接入股项目公司,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参与项目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决策,直接行使股东权利。一般由政府平台公司与投资人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双方按股权比例出资,项目公司融资义务根据投资协议约定,通常情况下,投资人需负责项目公司的融资,以项目未来的收益权质押向金融机构贷款,不足的承担资金补足义务。当项目公司不能偿还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作为股东负有一定的偿债风险。
(2)招标性质不同
“基金认购+PEC”模式的招标内容是施工总承包招标,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样本为施工总承包合同,此时的工程内容较为明确,基金认购作为评标时的实质性响应内容。中标后,由招标人或项目公司直接与投标人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投标人在约定时间内与招标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合伙协议或基金合同。
而“投资人+EPC”模式的招标内容实质上是投资人,投资人在其资质范围内可完成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任务,从而不需要再进行施工招标,实现“两标并一标”的效果。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样本为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合作模式、合作内容、双方权利与义务、项目公司成立、前期费用承担、投资回报、退出方式等,此时的项目范围明确,但具体工程内容较为粗略,工程内容具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确定。中标后,先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然后双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再由项目公司、招标人、中标人三方签署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承继协议,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等内容。项目公司依据合作协议,与中标人或中标人组建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
(3)政府对于投资人的期望值不同
“基金认购+EPC”模式下,招标人的需求是一方面中标人能按时认购基金,确保资金到位,另一方面是中标人能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建设。因此,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要求除了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合同业绩、管理人员外,还要求具有雄厚的财务资金实力,主要体现在投标人的总资产额、净资产额、年均营业额等指标。
“投资人+EPC”模式下,招标人往往对中标人寄予更多的期望。实践中,该模式较多应用于综合性的城市片区开发中,合作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建设、土地整理开发、二级地产开发、产业建设及招商运营、公共服务等。投资人除了具有出色的施工管理能力、较强的财务出资能力外,招标人更关注投资人的产业资源整合能力、产业导入能力、城市运营及服务能力等。
作者:张鹏飞 工程经济与投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