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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手术,为啥非要别人签字?

 零壹贰012 2024-04-12 发布于湖北

你有没有想过:为什么自己做手术,却要别人签字?

人们不时会听说这样的故事:独居老人病重,可子女不愿签字,做不了手术;孕妇想剖宫产,但家属不同意;病危患者因家人要求“全力抢救”,全身插管后死去……

正常来说,如果病人昏迷了,让家属代签,也算合理。但现实是,有时明明人还醒着、手术也还没做,完全能自己做主,但医院非要家属签字。

万一没有家属,或家属没来,或来了不签字,这人还治吗?

我做手术,为啥非要别人签字?
我做手术,为啥非要别人签字?

我的生命我做主

首先,要明确一个基本常识:我的生命我做主。

做手术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哪怕是丈夫、妻子、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在“我”的生命面前,都只能是“别人”。

我做手术,为啥非要别人签字?

我国法律早已明确,患者对病情有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知情同意。

所谓知情同意,就是“我”得了什么病,要吃什么药,做什么手术,这些要花多少钱,会不会引发并发症、后遗症等,医生都该让“我”知情;在了解真实情况后,要不要治、怎么治、啥时候治,也该由“我”同意。

当然,做手术是有风险的,有其他人帮忙做决定,也不是坏事。

比如,在手术期间,病人做了全身麻醉后,医生才发现病情和之前想的不一样,需要更换手术方案,总不能对正在昏迷的病人说:“嘿,醒醒,我来给你讲讲你的病……懂了的话,就签字同意吧。”

病人:我只想晕过去

因此,法律也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只要本人事先授权、委托,让家属代为同意,也是可以的。这本质上也是病人自己做主,即“我同意你帮我同意”。

同时,法律也给意外情况兜了底。比如本人晕了,家属跑了,没人来替病人说“我同意”了,这种情况下,医院也可以直接救人。

民法典明文规定:“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所以大家可以放宽心,万一真有生命危险,不管有没有人签字,医院都能救人。

医生:我会出手

我做手术,为啥非要别人签字?

怎么还要“别人同意”?

但在现实中,要做手术,仅仅是“我同意”往往还不行。不少人一进医院,就被要求签各种同意书、授权书,患者本人“同意”的同时,必须同时取得家属“同意”,才能得到医院的治疗。

长此以往,“手术签字找家属”反而成为普遍的“常识”。

这是有历史原因的。1994年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做手术要患者、家属或关系人的“双同意”。在2022年,这项规定被删除之前,医院要求家属签字,尚且算按规办事。可如今,“手术要家属签字同意”的习惯,在很多医院依然被保留下来。

这背后有医院怕担责的心态,也有诸多现实的无奈。

如果一场手术,只有本人签字,万一家属不认账,很容易发生纠纷,特别是手术没有达到预期的情况下,往往会产生矛盾。对医院来说,术前让家属也签字同意,是为了在之后可能的冲突中,应对潜在医疗矛盾的一种备用手段。

更重要的是,法律对“知情同意”的保障并没能面面俱到。现实规则的缺失,也让医生们不得不接受“家属同意”。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周文兰指出,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患者有权预先决定。这意味着,如果有人在手术前,想自己提前做决定,给医生写了份“术前预嘱”,即便符合“知情同意”的法律原则,但医生在缺乏明确的法律允许下,也不敢贸然接受。

还有一种情形是,医院为病人本身考虑。

知情同意,首先要知情,但不是所有病人都想“知情”。有一线医生表示,有病人在知道自己得了癌症后,一时接受不了。因此,如果家属不让说,自己也不会贸然告知病人,而是会编理由“哄”着病人治疗。

这种“善意的谎言”,在某种程度上,正符合法律规定:当病情、医疗方案等“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我做手术,为啥非要别人签字?

从反思“常识”开始

如果从我国法律的变化来看,病人是越来越能自己做主了。

40年前,一个人要做手术,必须要“病员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此后,“我”的意见越来越重要,从“家属同意”,到“本人和家属都同意”,再到“本人同意”,我们越来越只属于我们自己。

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学系副教授刘瑞爽指出,这种变化背后,是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从过去的家庭主义,逐渐向现代社会的“以人为本”“自主决定”转变。

“通俗来说,就是我们认识到,患者才是其身体的主人。如果说,我的身体我老婆/老公做主,这显然是不对的。

不过,光是修改法律条文还不够。政策要细化、制度待落实、观念需普及,要真正实现“我的手术我做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为保障“知情同意”这一患者的合法权利,不少代表委员、专家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比如今年,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要在法律规定上,强调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决策权;有些学者提出,可以在立法层面,明确患者本人的知情同意权优先,排除其近亲属意见,或是允许患者本人,授权给家庭医生等人代签。

同时,在不同领域、不同地区,“知情同意”相关的细则、政策也在不断出台

比如《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对“知情同意”的规定极为详尽,对监护人代签列举了一系列特定条件;深圳对“生前预嘱”做了具体规定,支持人们在临终时,能自主选择治疗方式,不被家人“全力抢救”束缚。

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变化、自主决定意识的增强,“做手术必须得家属签字”这个“常识”,是不是也该“反思”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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