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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视角|榆林芹菜事件反思:如何破解上市农产品农残超标的监管困境?

 washcloth 2024-04-14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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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8月2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报道,陕西榆林一家蔬菜粮油店经营者罗某夫妇因售卖5斤不合格芹菜被罚6.6万元,国务院督查组将其定性为“过罚不当”,迅速引发广泛热议。本期农安政策将梳理此次舆情事件的概况,分析主要观点与争议,重点探讨如何破解上市农产品农残超标的监管困境,建议强化市场准入,倒逼源头治理,完善部门协作,加大工作经费保障,确保“舌尖安全”。

一、事件回顾

2021年10月,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取罗某夫妇经营蔬菜粮油店所售卖的芹菜2斤。经检测,抽样芹菜中毒死蜱实测值为0.11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要求(限量要求不超过0.0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涉案产品均向个人销售,故无法召回。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该批次抽检不合格芹菜的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2年2月,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8月,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接到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上针对此事的反映,对此展开调查走访。目前该事件因自上而下的督查和当地监管领导的回应,被定性为“过罚不当”。

二、争议焦点

事件被报道后,在网络上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对此案是否应被定性为“过罚不当”,以及对于类似案件应以怎样的标准和导向进行执法,存在几种不同的声音:

一是为被罚个体户叫屈,认为“过罚不当”。榆林问题芹菜案中,有很多网民认为即便芹菜不合格,也应该去追查源头,不应该让小菜店背锅。有观点认为,稳增长、稳市场主体、稳就业保民生是当前的重要任务,不能以任何形式增加市场主体的负担,尤其是“一罚致死”的现象不能出现。有报道集中在了首犯、轻微不罚,销售量少、金额少而处罚重等方面,认为食品安全监管中要多一些温度,多一些包容,考虑违法情节轻重和执法社会效果,需要监管者敬畏法律法规,克制执法任性,减少自由裁量,严禁小过重罚,罚款式创收的行为。

二是为执法者鸣不平,认为“过罚相当”。一些公众及有关人士认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就是遵循“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重典治乱,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此案件中芹菜超标的农药为“毒死蜱”,属于有机磷类中毒农药,因其毒性较大、残留性强,早在2016年就禁止于蔬菜上使用。此外涉案当事人未尽进货查验等法律义务,无法提供购货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导致监管部门无法追查问题源头,7斤不合格芹菜的背后,可能是数量更大的不合格芹菜供应商,对社会危害大,严格执法符合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与期望。

三是认为事件焦点不应在执法上,认为“立法不细”。针对农药残留超标的情形,《食品安全法》从法定义务和违法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处罚“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在罗某夫妇没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情况下,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规定,处6.5万元至8.5万元处罚,属于合理区间,执法人员处罚相当。对于此类问题,有观点认为《食品安全法》中轻微违法的罚款额度偏高、执行存在困难的问题要通过立法进行解决,在自由裁量规则和裁量基准方面还需进一步细化。

三、监管困境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一项贯穿从田头到餐桌的系统性工程,市场环节是整个监管链条的最后一道防线。特别是在上市农产品禁限用农兽药和常规用药残留超标方面,亟待加强对农产品合格证等质量安全证明的查验和产品抽检。然而,现实中,还有很多地方存在问题农产品难以溯源,产品快检流于形式,执法办案以罚代管的现象。

一是问题农产品难以溯源。2019年至2022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573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其中304批次没有种养殖者信息,可追溯到农业生产源头的仅65批次。对于大多数无法溯源的不合格问题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只能依法处罚销售者,导致执法部门执法难、销售者受罚重、问题根源难以解决。

二是产品快检流于形式。现实中,大部分农产品批市场多采用快速检测来进行入市把关,抽检批次不仅少,而且通常使用的药残检测参数覆盖也少,目前普遍应用的农药快检只检测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两大类农药,这两大类包括34种农药(禁限用药23种,常规用药11种),仅能覆盖禁限用药物的35%和常规用药的1.7%,难以起到严格把关作用。

三是执法办案以罚代管。近年来多地罚没收入呈增长趋势。有媒体统计了全国300余个地级市的罚没收入,在公布数据的111个地级市中,2021年有80个城市罚没收入呈上升态势,占比超过72%。尽管以“四个最严”的要求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日常管理上却存在着以罚代管的现象。例如报道中榆林市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50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5万元的就有21起。只是一罚了之,没有对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建立台账制度等方面开展全面的指导管理,致使问题产品仍然屡禁不止,处罚也难以发挥震慑作用。

四、破解途径

上市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是多年来治理的顽疾,主要源于大国小农的国情下,传统的农户分散种植方式仍占据主导地位以及长期以来围绕产品保数量构建标准体系等。新时期,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产业兴旺,满足消费者对安全、健康、营养、优质的农产品的需求,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破解上市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难题,重点要加强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源头治理。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本措施还是要让生产者主动担起责任,从“产出来”一侧自我把关。因此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指导培训,了解掌握农药、兽药管理残留限量规定,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树立“不合格、不上市”的理念,并在自控自检基础上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合格证上包含生产者具体信息和产品数量等内容,将为市场监管溯源问题农产品提供线索。

二是加强巡查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检查是农业农村部门监管的重要手段。乡镇质量安全监管站、农技推广等机构要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正确开具合格证,监管部门通过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查等验证合格证开具的真实性,同时也要逐步扩大对当地特色农产品开展常规农药的检测,摸清当前生产者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状况,为上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开展针对性检测提供参考。

三是严格市场准入。市场查验质量安全证明等材料是倒逼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的有力措施。要形成农产品种植养殖者在前端开证,市场经营者收取合格证,市场开办者查验合格证的闭环式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为市场监管和产品溯源降低难度。

四是强化部门协作。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全程监管协作机制。两部门要建立不合格产品信息、问题案件线索双向通报机制,确保通报的问题产品来源明确;着力推动在案件联合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方面建立会商机制,提高市场执法办案的震慑力。

五是加大投入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落实执行《食品安全法》的各项制度需要经费保障,但是中西部和其他困难地区财政经费到位率很低,缺口很大,直接导致监督抽检范围缩小、频率下降、批次减少,影响了执法的效果。农产品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和基础,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普遍上规模小而分散,承担快速检测费用有限,亟需政府部门提供免费检测服务,降低质量安全成本。因此,建议提高对稳基础、守底线、保民生的经费投入,否则质量安全风险难以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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