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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一:​社会史视域下《春秋》价值新探 ——以婚姻家庭领域为中心的考察

 耕云轩 2024-04-20 发布于四川


摘要

《春秋》记载了春秋列国的历史与社会生活,但长期以来其作为社会史文献的意义被经学和政治史研究掩盖了。仅就婚姻家庭领域而言,《春秋》就涵盖了先秦婚姻礼仪、婚姻禁忌以及一些仅存于当世的婚姻习俗等诸多丰富而详赡的内容,文字多达800余言,约占全文的1/20。于“亲亲疏疏”的血缘情感背景之下,《春秋》又存在刻意的文字倾斜和精心的统筹建构,于简单零散记事的背后,蕴涵着婉曲深刻的内涵。挖掘《春秋》的社会史价值,对于丰富有关先秦时期观念、习俗、情感、文化等的认识,探究建构中国先秦社会秩序力量的多样性,改变以往《春秋》学研究僵化枯燥、领域狭窄的面貌意义重大。

社会史视域下《春秋》价值新探

——以婚姻家庭领域为中心的考察

撰文|张淑一

张淑一,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春秋》作为东周时期鲁国的国史,记载了上起鲁隐公元年(公元前722)、下迄鲁哀公十四年(公元前481)共242年间春秋列国的政治外交和社会生活,后者又涵盖了婚姻嫁娶、丧葬祭祀、姓氏人名、继承立嗣、水旱灾祥等多个领域。但是长期以来,各方推崇和关注的多是其所谓“天子之事”“微言大义”等经学意义或政治功用;同时由于《春秋》文字寡少、叙事断续,作为史料必须依靠《左传》《公羊传》《谷梁传》三传的补充和阐释,多数时候是和三传捆绑在一起出现,时间既久竟反主为客,沦为三传的附属品,其自身的上古文献价值亦被有意无意低估,当中的社会史史料更被目为“浅薄琐碎”而隐潜不彰。今从先秦婚姻家庭领域出发,探究《春秋》被经学和政治史研究遮蔽了的社会史价值,野人献曝,敬祈方家教正。

一、《春秋》丰富的婚姻家庭史内涵

《春秋》包含的先秦婚姻家庭史内容,按性质可分为婚姻礼仪、婚姻禁忌和一些仅存于当世的婚姻习俗,以下试做具体讨论。

婚姻礼仪是表达某种精神价值,从而达到影响和约束人们婚姻行为目的的一系列仪节,《春秋》涉及男家纳币、亲迎和女家送亲诸礼仪。先秦婚礼为聘娶婚,纳币是男家下聘礼以保证婚姻订立的环节,《春秋》庄公二十二年记载:“冬,公如齐纳币”,文公二年记载:“公子遂如齐纳币”,成公八年又载:“夏,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但是先秦有“婚礼不称主人”之说,“主人”即婚姻的男女当事人,为了养廉远耻、防自专嫁娶之嫌,合于礼的纳币应该是男家派使者前往女家下聘,而不是男当事人亲自前往。所以《春秋》上述关于纳币的记载事实上包含了对违礼的讥刺,如鲁庄公二十二年亲自如齐纳币,《公羊传》即解《经》:“讥。何讥尔?亲纳币,非礼也。”

亲迎是婚礼最后的迎亲步骤,亦称“逆女”,因为先秦婚礼的目的之一是“合二姓之好”,所以合于礼的亲迎应该是男子亲自到女家迎娶,以示对女方的尊重。《礼记·哀公问》记鲁哀公与孔子的问答:“公曰:'寡人愿有言然。冕而亲迎,不已重乎?’孔子愀然作色而对曰:'合二姓之好,以继先圣之后,以为天地宗庙社稷之主,君何谓已重乎?’”可见亲迎在秉持周礼者心中的地位。《春秋》记载当时的亲迎状况也是既有守礼的情形,也有违礼的情形,前者如《春秋》庄公二十四年:“夏,公如齐逆女”,庄公二十七年:“莒庆来逆叔姬”;后者如《春秋》隐公二年:“九月,纪裂来逆女”,桓公三年:“公子翚如齐逆女”等。《春秋》当然是对前者进行褒扬,对后者进行贬斥,因之《公羊传》解庄公二十四年《经》:“亲迎,礼也”;《谷梁传》解桓公三年《经》:“使大夫,非正也”。

关于女家送亲,先秦其他文献记载了父母送女儿出嫁的一些礼节及对女儿的叮咛,如《仪礼·士昏礼》:“父送女,命之曰:'戒之敬之,夙夜毋违命。’母施衿结帨,曰:'勉之敬之,夙夜无违宫事。’庶母及门内施鞶,申之以父母之命”,却并未提及父母送女儿出嫁可以送至何地。《春秋》补充了这方面的材料,桓公三年《经》:“九月,齐侯送姜氏于。”按为鲁邑,齐僖公送女出嫁,送到了对方的地界。《春秋》此记是批评送亲违礼,《公羊传》解《经》:“讥。何讥尔?诸侯越境送女,非礼也。”《谷梁传》亦补充解《经》:“礼:送女,父不下堂,母不出祭门,诸母兄弟不出阙门。”

婚姻禁忌是人们对婚姻中某些神圣或危险的事物的禁制,《春秋》保留了先秦居丧不婚和同姓不婚禁忌的材料。《春秋》文公二年:“公子遂如齐纳币”,《公羊传》解《经》:“讥丧娶也”。丧娶即丧中嫁娶,依照时人的观念,“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为了报答父母恩情,三年之丧为天下通丧。而鲁文公作为鲁僖公之子,于父亲去世的第二年便派人到齐国下聘,《春秋》记之,讥其违礼。又《春秋》宣公元年:“三月,(公子)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按《春秋》通常称娶自齐国的鲁君夫人为“姜氏”,于此却只称“妇姜”,这同样是批评鲁宣公“丧娶”,因为鲁宣公为鲁文公之子,文公于上年二月薨,宣公尚在重丧之中便派人逆女,亦属严重违背居丧不婚之礼。

同姓不婚为氏族外婚制在先秦社会的遗存,文献中多有提及。《国语·晋语四》:“同姓不婚,恶不殖也”,《礼记·大传》:“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但从《春秋》的记载中不难看出,同姓不婚也出现了崩坏的迹象,《春秋》哀公十二年:“夏五月甲辰,孟子卒”,《左传》《公羊传》《谷梁传》三传异口同声地指出这一记载,是为了彰显鲁昭公违反了同姓不婚的禁忌:鲁昭公娶于吴,吴、鲁同为姬姓,周代女子称姓,鲁昭公不敢称吴女为“吴姬”,只含混地称其为“孟子”,企图蒙混过关。《左传》解《经》:“昭公娶于吴,故不书姓。”《谷梁传》亦云:“孟子者何也?昭公夫人也。其不言夫人,何也?讳取同姓也。”

当时固有婚姻习俗方面,《春秋》保留了鲁国为周天子之女主婚的材料。天子之女嫁与诸侯,由于天子、诸侯的尊卑不同,若依等级关系行礼,则废婚姻之好;若依婚姻关系行礼,则伤君臣之义,所以天子不能亲自为王女主婚,而是“使诸侯同姓者主之”。《春秋》庄公元年载:“夏,单伯逆王姬”,王姬即天子之女,鲁为王姬主婚,王姬要从鲁国出嫁,所以先要由大夫迎到鲁国。王姬来到鲁国之后,鲁国还要按照一定的规制为其筑馆舍,所以《春秋》庄公元年又载:“秋,筑王姬之馆于外”。并且鲁为王姬主婚,王姬就视同鲁女,其死亡的信息鲁史也要记录,《春秋》庄公二年又载:“秋七月,齐王姬卒”,《公羊传》解《经》:“曷为录焉尔?我主之也。”《礼记·檀弓下》亦谓:“齐谷王姬之丧,鲁庄公为之大功。或曰:由鲁嫁,故为之服姊妹之服”,郑玄注:“'谷’当为'告’声之误也。王姬,周女,齐襄公之夫人。《春秋》周女由鲁嫁,卒,服之如内女服,姊妹是也。”

《春秋》原文字数不详,但据《史记·太史公自序》集解引张晏曰:“《春秋》万八千字”,则在曹魏时期,人们所见到的《春秋》已不过18000字左右。而后经过南北朝隋唐以降一千多年的脱漏,今日所能见到的《春秋》,全文仅剩16000多字。然而就在这16000多字里,仍有800余言是关于鲁国之女、鲁国国君和君夫人、周天子和天子之女婚姻生活的记录(详见表1),约占《春秋》总文字数的1/20,显示了《春秋》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二、简单记事背后的深刻内涵

《春秋》记事简略,只保留时间、地点、人物诸基本要素,甚少说明或解释性的文字,但其所包含的史料却并非只是一堆缺乏逻辑内涵的零散片段。当在一条条看似孤立的记载中寻绎出事物间的内在联系,挖掘出文字之外的内容,就能发现《春秋》在简单零散记事的背后,其实有着婉曲深刻的蕴意。本节试以“亲亲疏疏”情感背景下《春秋》对鲁女和鲁君夫人的不同态度及因之在文字上的精心建构为例,说明此问题。

《春秋》共有对纪伯姬、纪叔姬、杞伯姬、莒叔姬、伯姬、鄫季姬、荡伯姬、子叔姬(杞桓公夫人)、子叔姬(齐昭公夫人)、子叔姬(齐高固妻)、郯伯姬、杞叔姬、宋伯姬(亦称“宋共姬”)13位鲁女婚姻事迹的记录。在13位鲁女中,纪伯姬与纪叔姬的婚姻可归为同一事。纪伯姬为鲁惠公长女,嫁与纪侯,于鲁隐公二年(公元前721)“归于纪”。纪叔姬为纪伯姬之妹,亦为其媵妾,于鲁隐公七年(公元前716)“归于纪”。鲁庄公四年(公元前690)三月,“纪伯姬卒”,不久纪亦为齐襄公所灭,“纪侯大去其国”,最终“齐侯葬纪伯姬”。叔姬在纪国发生动乱之后先是返回了娘家,但于鲁庄公十二年(公元前682)春又“归于酅”,回到了在纪亡国之前就携酅邑奔齐的纪侯之弟(即叔姬小叔)那里,于鲁庄公二十九年(公元前665)卒,次年八月下葬。

按纪在春秋时期只是三流小国,嫁给纪侯的伯姬、叔姬姊妹亦无卓异的事迹值得书写,但是《春秋》却前后跨越了56年(公元前721—公元前665)的时间,对这两位已经属于“外夫人”的鲁女的嫁、卒、葬都做了详细记录。隐藏在文字背后的,是《春秋》作为父母之国的史书,隐痛这一对鲁女姊妹的婚姻遭际,以详加记载的方式表达悯恤。对于伯姬,《春秋》怜悯其刚刚离世夫家就被齐国灭亡,丈夫出逃,无人为其发丧,最后竟然是由仇家所葬,《公羊传》解庄公四年《经》:“外夫人不书葬,此何以书?隐之也。何隐尔?其国亡矣,徒葬于齐尔。”对于叔姬,《春秋》的怜悯更深:叔姬本来在纪侯出逃之后回到了鲁国,但在8年之后,却又出于种种原因返回夫家,夫家仅有小叔尚存,其只能委曲依附于小叔,直到17年后亡故。《公羊传》解释《春秋》为何对这位身份低微的媵妾倾注了如此多的笔墨,于庄公十二年“纪叔姬归于酅”下解曰:“隐之也。何隐尔?其国亡矣,徒归于叔尔也。”于庄公三十年“葬纪叔姬”下又解曰:“隐之也。何隐尔?其国亡矣,徒葬乎叔尔。”

类似的还有对两位均曾为杞桓公夫人的叔姬的记载。《春秋》文公十二年载:“杞伯来朝。二月庚子,子叔姬卒”。按此叔姬亦只是一位普通鲁女,《春秋》却对她的去世亦予以记录,《左传》补充史事解曰:“杞桓公来朝,始朝公也。且请绝叔姬而无绝婚,公许之。二月,叔姬卒。不言'杞’,绝也。”则叔姬为杞桓公弃妻,失婚不久便郁郁而终,《春秋》记其卒,也是对这位鲁女的怜恤。鲁成公五年,又有一位名为叔姬的鲁女遭到杞桓公遗弃,《春秋》当年即记载“杞叔姬来归”,三年后又记载“杞叔姬卒”,其怜悯之心,与对前一位叔姬一样。尤其《春秋》成公九年载:“杞伯来逆叔姬之丧以归”,依照先秦礼法,夫家并不需要为弃妻之丧负责,所谓“杞伯来逆叔姬之丧以归”,实际上是杞桓公被鲁国胁迫,不得不迎回叔姬的灵柩,《公羊传》于此解释得很清楚:“胁而归之也”。但是《春秋》却描述为杞伯主动来逆叔姬之丧,为鲁国本来不合于礼的行为遮掩,隐藏于文字之下的,仍是对遭遇了不幸的本国之女的同情。

对于在婚姻中可能存在过错的鲁女,《春秋》则运用笔墨进行回护。《春秋》文公十四年载:“冬,单伯如齐,齐人执单伯。齐人执子叔姬。”文公十五年又载:“单伯至自齐。……十有二月,齐人来归子叔姬”。有关子叔姬和单伯之被执,《公羊》《谷梁》二传均主子叔姬与单伯有淫行,所以齐人扣留了两人。然而《春秋》却将“齐人执单伯”和“齐人执子叔姬”分作两条进行记载,《公羊传》解《经》:“曷为不言'齐人执单伯及子叔姬’?内辞也,使若异罪然。”即《春秋》有意回避子叔姬与单伯通奸的问题,分开来记录,看似二者毫无关系。而对于齐人后来放归子叔姬,《春秋》又写作“齐人来归子叔姬”,《公羊传》又解《经》:“其言'来’何?闵之也。此有罪,何闵尔?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若其不欲服罪然。”即《春秋》从父母之国的回护之心出发,纵使鲁女有罪,也包容遮掩,做出是齐人弃绝子叔姬、使之不得不归娘家的假象。而对于婚姻并无不幸或波折的鲁女,《春秋》则不吝文字记载她们与娘家的家常往来。鲁庄公长女伯姬嫁杞成公,在从鲁庄公二十七年(公元前667)到鲁僖公三十一年(公元前629),前后近40年的时间里,《春秋》连续有“公会杞伯姬于洮”“杞伯姬来”“杞伯姬来朝其子”“杞伯姬来”“杞伯姬来求妇”多条记录,这些记录从头至尾,都是父亲与女儿会面、女儿回娘家探亲、女儿带外孙回娘家探亲、女儿替外孙求媳妇等闺闱琐事。然就是这些琐事,竟也登上了《春秋》这部鲁国国史的大雅之堂。其他如“宋荡伯姬来逆妇”“齐高固及子叔姬来”等,也都是日常琐事,琐屑到甚至连《左传》《公羊传》《谷梁传》都不为其作传,成为无传之《经》,但是反过来看,《春秋》越是在这些细碎的事情上花费笔墨,越体现了对鲁女的疼惜与眷顾。

需要指出的是,在编年体史书的框架下,《春秋》有关鲁女婚姻生活的记事分散在各个时间点上,前后悬隔,断断续续,使其对于鲁女的偏私看起来并不明显。但是如果跳出编年的框架,将相关事件撮录到一起,就能看出《春秋》记事并不是对原始材料的简单抄撮,而是自觉跟踪统筹建构的结果——这一点在前述有关纪伯姬、叔姬姊妹和杞叔姬的讨论中已露出端倪,兹再以宋伯姬为例专门阐释。

宋伯姬为宋共公夫人,在宋国大火中因坚持待母后行而及于难,《春秋》对宋伯姬从鲁成公八年(公元前583)许嫁到鲁襄公三十年(公元前543)下葬跨越40年的史事进行了记录:

成公八年:夏,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

成公八年:卫人来媵。

成公九年:二月,伯姬归于宋。

成公九年:夏,季孙行父如宋致女。

成公九年:晋人来媵。

成公十年:齐人来媵。

襄公三十年:五月甲午,宋灾,伯姬卒。

襄公三十年:七月,叔弓如宋,葬宋共姬。

上述内容多为无关宏旨的小事,《春秋》例不应书,不应书却书,《春秋》是以此表达对伯姬的纪念。比如记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公羊传》解《经》:“纳币不书,此何以书?录伯姬也”。再如记季孙行父如宋致女,《公羊传》亦解《经》:“未有言致女者,此其言致女何?录伯姬也”。又如连续三年记录的各国派女来为伯姬媵嫁,《谷梁传》解《经》:“媵,浅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以伯姬之不得其所,故尽其事也”。《春秋》用精心选择的内容,首尾呼应的叙事,塑造了一位深受娘家和诸国爱戴、因持守婚姻礼法而及于难的令人痛惜的鲁女形象。

而与对鲁女的脉脉温情形成对比的是,《春秋》对嫁入本国的鲁君夫人,却没有这种同情。以鲁桓公夫人文姜为例,《春秋》用同样的近于“追踪报道”的手法,对其20余年的行迹进行了记述:

桓公十八年:春王正月,公会齐侯于泺。公与夫人姜氏遂如齐。

庄公元年:三月,夫人孙于齐。

庄公二年: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会齐侯于禚。

庄公四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享齐侯于祝丘。

庄公五年:夏,夫人姜氏如齐师。

庄公七年:春,夫人姜氏会齐侯于防。

庄公七年:冬,夫人姜氏会齐侯于谷。

庄公十五年:夏,夫人姜氏如齐。

庄公十九年:夫人姜氏如莒。

庄公二十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如莒。

而对于文姜的详细记述,却在于彰显文姜与其兄齐襄公通奸、害死丈夫鲁桓公,从妇德败坏的角度对其进行贬斥。《公羊传》解庄公元年《经》“三月,夫人孙于齐”谓:“孙者何?孙犹逊也,内讳奔,谓之逊。……夫人何以不称姜氏?贬。曷为贬?与弑公也。”《谷梁传》则对于《春秋》不厌其烦地记载文姜出境与齐襄公会面,解曰:“妇人既嫁不踰境,踰境非正(礼)也。”此外对鲁庄公夫人哀姜,《春秋》也基本上是用同样的方式跟踪记录,记录的目的,也是为了昭彰其从婚姻之初就违反礼仪,继而私通公子庆父、参与弑杀鲁闵公,最后为娘家齐国所杀的不得善终的恶事。春秋鲁国12君,《春秋》共记录了6位君夫人的婚姻事迹,其中绝大部分是违反礼法的行为。当中详录事迹的4位君夫人——文姜、哀姜、鲁文公夫人出姜及鲁宣公夫人穆姜,除了出姜无甚大恶之外(但《春秋》也批评鲁文公丧娶),其余无一善类。而对于没有违礼行为的鲁君夫人,《春秋》则略而不记——在这种选择性的建构之下,“违礼”几乎成了人们对鲁君夫人的一般性认识,同时也有意无意地为鲁女的可怜可悯制造了反衬。

在父系继嗣原则和从夫居的婚姻制度下,女儿自出嫁之日起便与娘家隔离开来,生活在夫家的屋檐下,其全部的福祉都与婚姻的成败相关。作为娘家,虽不能打破这一制度,但天然的血缘情感,使其不可能不对女儿多有牵挂。就是这种情感,让《春秋》这部虽然是男性书写的史书,终其全文,未有对鲁女一字的讥刺和贬斥。《谷梁传》多次提到《春秋》的“吾女”情结,庄公四年《传》:“三月,纪伯姬卒。外夫人不卒,此其言卒,何也?吾女也。……六月乙丑,齐侯葬纪伯姬。外夫人不书葬,此其书葬,何也?吾女也。”庄公十二年《传》:“春王三月,纪叔姬归于酅,国而曰归,此邑也,其曰归,何也?吾女也。”又襄公三十年《传》:“秋七月,叔弓如宋葬共姬。外夫人不书葬,此其言葬,何也?吾女也。”所谓“吾女”,正是父母之国对外嫁之女最真挚的情感,在“吾女”的情感下,《春秋》苦心孤诣地同情和回护鲁女,也就成了题中应有之意。《春秋》通过对鲁女与鲁君夫人婚姻事迹的追踪记载和有意倾斜,于看似简单枯燥的记事当中,蕴含了深刻的取义之道。

以上从婚姻家庭史的角度揭示了《春秋》社会史价值的一个方面。社会史研究是20世纪末叶以来中国史学最富活力的领域之一,对于描述和阐释被政治精英与政治事件研究所遗漏的历史具有发覆性的意义。《春秋》从记载对象上来说,虽仍然是帝王将相的历史,但其所蕴含的观念、习俗、情感、文化等,却多有与普通大众共通之处。《春秋》绝不只是“政治圣经”“断烂朝报”的代名词,其在中国古代之所以被尊为第一经典,自有不容忽视的价值。有意识地开掘《春秋》的社会史价值,对于探究构造中国先秦(乃至接下来的2000多年)社会秩序的力量的多样性,揭示历史演变的真实过程和不同层面的发展规律,改变以往《春秋》学研究僵化枯燥、领域狭窄的面貌,都有积极意义,中国上古史研究亦会因之更加充实丰满和有血有肉。

以上文章原载于《学术研究》2022年第4期,文章不代表《学术研究》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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