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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委托生产的“小金普”茶叶虚假宣传有机 委托方被罚4万元

 washcloth 2024-04-20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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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某某(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 

住 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燕

2023年11月9日,本局接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沪市监认证函〔2023〕** 号),反映当事人在某宝平台开设店铺“**TEA”销售“小金普(发酵有机熟茶)小沱茶”,商品页面宣传为有机食品,但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有效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问题线索移送本局调查处置。经初步核查,当事人上述涉嫌对商品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3年11月2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于2020年03月27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茶类产品销售业务,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1年在某宝平台注册了名为“**TEA”的店铺,并由当事人自主运营,销售茶叶制品及茶具。

当事人委托江门市新会区**茶艺厂生产了25罐小金普(净含量:200g,生产日期:2022年1月5日),到货后当事人于2022年1月17日将其中20罐在其某宝网“**TEA”店铺进行销售。

“**TEA”店铺内,上述“小金普”的销售页面中,产品名称为“【有*意TEA】小金普(发酵有机熟茶)小沱茶”,宝贝详情页面中有“小金普茶原料:2019年老头茶,大发酵有机熟茶”、“成为可以常饮养生又方便泡饮的有机佳品”等宣传内容。但上述小金普从未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非有机产品,上述宣传内容系虚假宣传。

上述“小金普”的宝贝详情页面中还有“厂名:勐海县**茶厂”“生产许可证号:SC11453282******”“省份:云南省”“城市:普洱市”等内容,而“小金普”实际生产厂家为“厂名:江门市新会区**茶艺厂”“生产许可证号:SC11444070******”“省份:广东省”“城市:江门市”。当事人上述宣传内容亦系虚假宣传。

至案发时,上述小金普已销售15罐,销售单价485元/罐,销售金额共计7275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下架并停止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案件线索移送函、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委托加工合同、销货清单、后台销售数据截图、整改报告、情况说明、财务报表以及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本局依法于2024年3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嘉罚告〔2024〕1420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作为经营者,在某宝网店铺销售“小金普”产品时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违法经营额较小,未被媒体作敏感性报道,未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落实整改措施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减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各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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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案例由食品安全风向标转载,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本公众号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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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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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创客贴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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