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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目录制作规范要求

 智慧商城 2024-04-21 发布于山东

一、证据目录的作用

证据目录,一般是指目录+证据材料。而一份清晰高效的证据目录,不仅可以充分展示己方主张的事实基础,还能极大的提高案件诉讼效率。

1、证据目录能够使诉讼双方更加有序地展开针对性辩论。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往往会提供大量的证据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一份有效的证据目录,不仅使所有的证据有序地排列,确保每个证据的链条都能得到完整的呈现,从而使辩论更加清晰明确。

2、证据目录可以提高办案速度。制作证据目录不仅便于己方梳理、分析案件,同时也是为了让审判机关在拿到案件材料后更为快速的了解己方的诉求和对应事实,可以在拿到材料后通过证据目录,快速定位到需要找寻的证据材料,从而极大的提高了案件办理的效率。

3、证据目录能够缩减办案时间。当案件涉及到大量证据时,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目录来帮助整理,律师、法官就需要不断地在大量的材料中来回穿梭,找寻文件,浪费了大量司法时间。

二、证据目录的制作要点

证据目录是案件诉讼主张的细化和展示,需要和起诉状结合,同时搭配答辩状、代理意见等文书的配合说明达到说服审判机关的目的。

1、在制作证据目录的第一步就是将证据进行分组,进行逐一编号。每一组证据对应案件的一个争议焦点。每组证据的排序可以按照案件事实的逻辑顺序排列,也可以按照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编号。

2、证据目录中展示的证据应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据链的完整,主要是通过对证明对象的拆解和请求权基础的拆解来保障。

3、证据目录的证据内容应当完整。证据内容的完整,可以从多个不同角度,如积极证据、消极证据等来思考证据组织。

4、证据目录应当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证明内容做简明扼要的说明。

5、证据目录要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副本,提交的证据材料目录页应当签字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三、制作目录的步骤

1、 确定栏目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证据目录一般应包含证据名称、证据来源、主要内容、证明对象四个要素。但实务中,为了方便阅读,一般还应增加证据页码一栏。

同时,证据形式(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来源、是否原件这三栏一般并非在证据目录中必须呈现,一方面,单独呈现这三栏内容,会使得证据目录栏目较多,显得拥挤;另一方面,这三项内容一般会在庭审中单独核查,且核查难度不大,因此列示在证据目录中的必要性并不大。但话又说回来,如果有的法院或法官明确提出要求,那么我们还是应当按照相应要求来制作证据目录。

2、分组与排序

证据目录所承载的功能是多方面的,一方面,证据目录需配合诉讼主张及书状(起诉状、答辩状等),共同实现说服法官的目的;另一方面,证据目录本身作为一类法律文书,还应站在读者视角,保证清晰明确,要点突出。因此,证据目录的分组与排序就显得尤为重要,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组与排序:

按照时间顺序排序。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证据分组与排序的方式。例如,在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这时,可以考虑按照“签订买卖合同——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买方拒不支付”,这样的故事发展时间顺序组织证据。

按照证明力大小降序排序。这主要是指在同组证据的排序中,还应考虑证明力的大小。例如,在一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承租人欲证明退租时间,可提供聊天记录、已退租的现场照片、钥匙邮寄凭证,这时,我们就可以考虑按照“已退租的现场照片——钥匙邮寄凭证——聊天记录”的顺序组织证据。

按照争议焦点排序。实务中,越来越多的法官习惯在庭审调查阶段归纳争议焦点,也不排除法官会要求我们按照争议焦点举证质证。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个民事案件,开庭阶段法官就完全打乱了原被告双方的证据目录顺序,要求双方按照法官提出的争议焦点重新举证质证。这就要求我们提前与法官做好沟通,必要时提前预判争议焦点并组织证据,避免庭审阶段兵荒马乱、措手不及。

按照审查要点排序。例如,在行政诉讼中,法官一般会从职责、程序、实体三个方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时,我们在组织证据的时候,一般就需要按照“先程序,后实体”的顺序进行排序。

3、准确命名

在证据名称一栏,我们需要准确命名。一般来说,如果证据有标题,则首选填写证据标题全称,如“《民间借贷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如果证据没有明确的标题,可以对证据进行简单描述,如“小王与小李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站在书写规范的角度,有标题的证据,命名时需使用书名号,没有标题的证据则无需使用书名号。

4、摘抄关键信息

这项内容常常会被大家省略,但实务中,有时有的证据页数特别多,但关键信息可能只有一句话,这时摘抄关键信息,对于法官迅速了解证据主要内容,迅速看到我们想让法官看到的内容,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所以,在证据目录中,建议大家增加“主要内容”一栏,并在此栏中摘抄关键信息。

例如,在一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我们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欲证明双方当事人、合同签订日期、租赁期间、违约责任等事项,这时在证据目录的“主要内容”一栏,我们就可以摘抄相应的关键信息,明确我们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合同条款依据,并明确关键信息所在页码。进一步的我们还可以在证据中,对关键信息用彩色荧光笔进行标记,方便法官迅速锁定。

5、明确证明事项

“证明事项”与上一步的“主要内容”不同,“主要内容”是对关键信息的摘抄,“证明事项”则是对关键信息能够对什么事实进行证明的提炼总结,也是对我方观点和主张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填写证明事项,我们需把握两个大原则:

原则一是分项与总结相结合。很多时候,我们习惯将一组证据的证明事项总结起来写,例如,用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结算单等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但实务中,很多法官习惯要求双方当事人逐一列明每项证据的证明事项。所以,我们在填写证明事项时,需采取分项与总结相结合的方式,每一份证据的证明事项都逐一列明,同时也可以对同组证据的证明事项进一步概括总结。

原则二是客观与主观相结合。例如,在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买方提供转账记录,欲证明已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应当交付货物。这时,对于这份转账记录的证明事项,我们可以先填写客观证明事项,即“1.某年某月某日,某某通过某种方式,向某某支付货款多少钱”,然后再填写主观证明事项,即再次明确我方观点,“2.原告已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交付某某货物多少件。

6、复查

到这里,证据目录的主要内容我们基本就都填写完毕了,这时我们的“复查”并非“校对”,而是对证据目录呈现形式是否清晰明确、是否还需补充完善进行复查。

例如,在一些相对复杂的民商事案件中,一方的证据目录往往就有数十页之多,这时,我方一共提交了多少份证据、分了多少组、在证据目录第几页等,法官可能并不能迅速了解和锁定。这时我们就可以考虑另行制作一份证据目录的索引页。

7、 标序号

标序号,看似非常简单,但也细节满满。

其一,建议采用“起始页—终止页”的方式标页码。例如,“《房屋租赁合同》……第1—10页”。因为页码是为了方便法官迅速找到对应证据,所以这种标页码的方式,相比只标起始页,或者只标页数不标页码等方式,都要清晰和方便许多。

其二,建议将页码标在纸张下方或右下方。这是因为右上方是法院归档时填写页码的区域,所以我们尽量不要占用,避免给法院归档带来不便。

8、装订

在装订证据时,一是要注意证据份数不要缺漏;二是建议使用燕尾夹而非订书针,避免法官翻阅不便,同时也避免给法院归档带来拆钉的不便。另外,如果证据较多,我们还可以采用彩色分页纸或者便利贴,对证据进行物理分隔和标记,方便法官迅速锁定相应证据。

四、制作证据目录的格式原则

虽说所有的法律文书都会强调一定的格式,但证据目录却是其中少有的不强调标准格式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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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10分满分算,一份证据目录制作的格式至多占到2,因此不能顾此失彼。以证据目录内容构成分解,可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1、文书抬头

此为证明目录最开始的部分。抬头具体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文书的标题,一部分是文书的名称:

①标题:为提交文书具体指向案件,如:原告XX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个人习惯,也可以单写或者并写案号;

②名称:为提交文书的名称,常见如:证据目录、证据清单。

实践操作中,标题不是必备要素,抬头名称是这两种都常见,甚至在一些案情简单、证据材料少的案件中,当事人(代理人)根本就没有准备,却也不影响法院受理案件。

2、证据分类编号

证据分类编号,包含两个要素,一个是证据分类,另一个才是证据编号。个人认为证据分类更为重要。

①证据分类

证据分类的要义是根据己方的诉讼主张和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根据要件规则,将证据材料分类别进行展示。证据分类一般应用于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中,通过证据材料分组、排序、编号的方式呈现。

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交的赔偿清单往往是长长的一列,但这只是“损害结果”层面,还需要证明构成侵权的其他要件,此时应根据诉讼主张所需证明的要件,分类或者分组列举证据,比如将对于证明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行为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方面的证据分组列举。

②证据编号

即证据目录中证据材料的序号,通过编号的方式将证据材料通过一定逻辑层级展示的方法。

不管证据材料多少的案件,都应当进行证据编号,按照证据材料分类、分组、排序,逐一进行编号。证据材料的排列应体现逻辑性,与拟证明要件匹配,证据材料多的,切忌一股脑列举,而不进行任何排序、分组。

在没有进行证据分组的案件中,可以按照“一”“二”“1”“2”……的形式编号;如证据分组的,可以用“1.1”“2.1”……的形式编号,以便清晰证据层级,快速定位证据位置。

3、证据材料的来源

证明环节包括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等环节。认证无需多言,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取证、举证乃至质证的主体。而证据材料的来源即是取证环节,证明事实的证据材料源出于何处。

从律师的角度,证据主要来自当事人。但从法院的角度,需要载明证据的最终来源,如书证等是否来自第三方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出具证明等等)。即使来自当事人,也可以载明来自原告还是被告。有些证据如果来自对手方,则证明效力会更强。

4、证明对象和内容

证明对象的中的“对象”和“内容”是有概念区别的,办案实践更多使用的是它们的结合体——“证明目的”。因此,虽然我们看到有的证据目录中的标题表述为“证明对象”或者“证明内容”,但具体项下的内容,实际上都是证明目的。

在撰写证明目的时,一般应结合己方的诉讼主张和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根据证据材料所客观反映的情况,表示该证据材料证明的是某人/单位/事件及与之有关的情况、事实等相关信息,以及应归属的法律后果。

多份证据可能有一个证明目的,一份证据也可能有多个证明目的,应当结合主张法律关系及证明要件,建议可以采用分组、分写的方式,一次性将所需要证明的目的表达完整。

例如: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结合其他证据,该证据的证明层级:

①基础证明:证明什么时间、地点发生造成原告受伤和/或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被告在此起事故负什么责任。

②进一步证明:在该时间发生的事故在保险期内,排除保险拒赔因素,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③再进一步证明:原告因事故遭受损害结果与该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应获得赔偿。

5、证据目录应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此为证据目录落款部分,签名、盖章一般有一即可。“提交人”签名盖章,可以由代理人完成,也可以由当事人亲自签名或者盖章。提交日期,一般为提交至审理机关时落款。如果说在格式规范上有需要强调的,建议除了该落款部分手写以外,其他部分全部打印成文。

6、应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N+1原则,对方当事人,包括第三人,可以通过“备注”载明。证据材料页码多、对方当事人多的,可先行制作一份完整的材料,扫描后用PDF编辑器编页,直接打印另外的套数,但要注意扫描分辨率以及副本的清晰度。

五、其它应注意事项

1、签名或盖章规范:虽说提交证据目录时,可以由代理人作为“提交人”完成签名盖章提交,但建议证据目录和起诉状一起由当事人本人签名或者盖章,以防出现因错过举证期导致证据失权、遗漏提交证据,甚至案件结果不理想时,当事人无端归责。

2、提交前复核原件:在制作证据目录的过程中,一定要排查是否有原件混入复印件当中,建议反复、交叉检查。尤其是在第一次拿原件复印的时候,务必核对清楚,材料特别多的,或者需要彩印的,都是容易弄混的。

3、复核是否存在矛盾材料:与同一客观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存在时间、内容等矛盾的,应对证据材料作取舍。

4、不建议用标签纸分组:提交给立案庭的目录不建议用标签贴纸分组,可能会卡住立案庭的扫描仪。

5、目录可加入己方意见:在民商事案件一审庭审中,“质辩一体化”是一种趋势,作为被告提交证据目录的,在证明目的中可以加入己方的辩论意见;当然作为原告,建议在制作证据目录时考虑对方质证意见并做出必要准备。

6、证据名称简写:名称如果有多份同一性质的证据材料,在描写证据材料的名称时尽量按照要素区别写明,如有多份借款合同,不建议写为“《借款合同》XX份”,按全称前加上合同签署/成立时间,建议写为“2021.X.X《借款合同》一份……”。不仅为了审理案件的效率,也谨防与当事人存在交接上的事故。

7、说明事项 ≠ 证明事项

并不是所有的证据材料都需要列在证据清单上,要区分清楚:说明事项和证明事项。对于说明事项,仅需要在庭上简单说明即可。对于证明事项,则需要提供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六、证据目录的参考范例

1、建议分组的案件

一般适用于案件事实繁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又或者,在一些缺少直接证据证明请求权某一要件,但与该要件事实存有多份相关间接证据的情形中,此时就有必要将证据材料进行分组整理,按证明规则综合形成证据链以证明要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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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需要分组的范例

与复杂案件不同,案情简单的案件,通常案件事实相对比较清楚、证据材料少,此类案件可以不需要将证据分组,甚至连证据目录都不用制作。毕竟根据《证据规定》第19条第2款规定,法院一般在立案时还需要填写一份收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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