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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非法捐赠的财物如何定性?

 刑事律师何忠民 2024-04-23 发布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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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我:截留非法捐赠的财物如何定性?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4年1月,某公司向王某所在行政机关某单位,捐赠一辆二手中巴客车。王某利用担任单位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安排人将该车登记在其实际控制的一公司名下,交由其外甥刘某保管,供其个人及亲友使用。经认定,该车二手车交易市场价格为8万元。

案发后,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忠民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某单位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不能作为受益对象接受捐赠。故某单位接受某公司捐赠中巴客车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既然某单位接受捐赠是违法的,就应当由相关纪检部门进行界定,并依照相关纪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置。

不过,在相关纪检部门作出处理之前,涉案中巴客车为某公司捐赠给某单位的财物,应认定是单位的公共财物。

也就是说,本案中非法捐赠的中巴客车,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故王某对所涉捐赠财物私自截留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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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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