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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不应计入有效表决计算基数范围(10)

 鲁西文苑 2024-04-24 发布于山东

  

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不应计入有效表决计算基数范围 
——加梯表决系列谈之十
谢存海


        对老旧小区住宅楼单元业主来说,如何取得加装电梯的民事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不难理解,业主取得加装电梯权利的方式主要是取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属于业主自愿行为,只要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就有权申报加装电梯。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八条中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一条中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住建部联合发布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指导规则》第一条指出:“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是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指出:“居民对小区实施改造形成共识的,即参与率、同意率达到当地规定比例的,方可纳入改造计划 ;  改造方案应经法定比例以上居民书面(线上)表决同意后,方可开工改造。”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房屋所有权人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第七十条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主管部门、有关组织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虽然有“应当”“必须”或者“不得”等表述,但是该规定旨在限制或者赋予民事权利,行为人违反该规定将构成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越权代表等,或者导致合同相对人、第三人因此获得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违反该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认定合同效力。” 

       什么是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备忘录,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
       什么是合同相对人?合同相对人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双方存在着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合同相对人必须符合能够成为合同主体的条件,否则合同可能无效。其中合同相对人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如果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能生效。但值得注意的是,纯获利合同则不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
       什么是合同第三人?合同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一般没有法律效力。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我国《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一般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效,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一般没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第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就是说,意思表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也就是意思表示不一致,反对加装电梯)的,不能认定为实施了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清楚,民法典实施以后,民事法律行为的表决渠道拓宽了,但认定有效参与表决的基数和范围降低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规定:“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综上所述,在加装电梯表决中,不参与表决或者虽然参与了表决但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不属于合同当事人,其民事法律行为属于“第三方”无效行为。因而,除申请加梯方同意、第三方配合者外,不能计入参与表决业主范围。只有参与表决、意思表示一致,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才能认定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并计入参与表决业主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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