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开杰视点 | 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的效力分析

 激扬文字 2024-04-24 发布于四川

本版编辑:  李宸

开杰提示:  全文字数3931,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的效力分析

图片

        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律师在被追诉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签字的行为,是对被追诉人自愿性的见证?还是同意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该问题的正面回应,不仅关系到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作用,还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一、认罪认罚程序中辩护律师与值班律师的区分与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刑诉法的规定明确地指出,被追诉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应当在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对于辩护律师与值班律师的职责,我国法律有着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对值班律师的职责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可见对值班律师的身份定位与辩护人不同,值班律师并不是为被追诉人提供辩护,只是提供法律帮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对辩护律师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护律师的职责主要是提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值班律师主要是解答法律咨询,解释法律,提出程序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了进行认罪认罚程序的必备条件是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所以不管是辩护律师还是值班律师,两者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作用是相同的。但是本条规定并没有强调“律师见证”,而是以“律师在场”来体现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的作用。而在刑事诉讼中的其他程序中对于见证有着明确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因此,没有明确“律师见证”的功能定位是立法者的本意。

        上述勘验、检查、搜查的情况除了需要见证人,还明确规定了见证人需要签名的义务,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却没有规定律师签名的义务。对于这一问题,“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应当为签署具结书提供场所。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签名。本规定体现了律师在场义务的具体化和可操作化,通过律师签名的方式来证明其在场。但从法律效力来看,指导意见由“两高三部”共同作出,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所以,对律师签字的要求不是对“在场”的司法解释,而是对工作层面的一种要求。

        律师在具结书应当签字,但是不签字,不影响认罪认罚的认定。山东《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必要时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如果辩护人和值班律师不签字,在庭审中也并不会否定认罪认罚的成立。因为《指导意见》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该意见的内容是针对被追诉人而言,并非对辩护人和值班律师具有约束力。

        “律师在场”的本质要求是被追诉人在签署具结书时,由在场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咨询,但并不意味认罪认罚程序的顺利进行由律师主导。即使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和法律咨询是建议被追诉人不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被追诉人还是坚持签字,也不能否定律师在场的事实。

图片

二、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的功能

        法律规定“律师在场”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律师见证”的本意就是希望由专业的法律人士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和咨询,但认罪认罚程序的进行主要在于被追诉人自己,依赖于被追诉人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被追诉人作为一个理性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鉴于签署具结书可能引发法律程序简化,进而对被追诉人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为了避免被追诉人在不具备充分法律认识的情况下,就放弃了自身的权利,才为他们特意配置了专业的法律人士。

        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作用仅是监督程序的合法性与自愿性,即使被追诉人的监护人也不能阻碍认罪认罚程序的进行。《指导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上述情形中被追诉人同意认罪认罚但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在未成年被追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情况下,也就是反对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只是不签署具结书而已,并不是否定了认罪认罚。既然监护人都阻止不了,那显然律师也阻止不了。而作为成年的被追诉人,具有高于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是完全可以在律师反对,自己坚持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而这种情况下也推断其具有理性的认知能力。而且既然律师激烈的反对,那也更进一步证明了其进行了比较充分的法律咨询和沟通,被追诉人应该更加清楚自己签署具结书的后果和意义。律师的努力表达也更加强化了在场性,而这种在场性正是法律的本质要求。

        认罪认罚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律师签字来体现“律师在场”,如果不签字并不会导致认罪认罚程序不能进行,在此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同步录音录像方式等来记录律师在场性,或者引用《指导意见》第三十一条“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来认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适用。

三、律师只可能有“见证”功能,不可能有同意指控意见的功能

        从规范性文件要求的签字来看,不可能推断出律师签字包括了同意指控的内涵,因为这远远超出了法律关于“在场”的明确含义。实践中导致律师和检察官对律师签字就推断律师认可检察机关的指控内容主要有两方面的错误理解:

        一是部分检察官的错误理解。部分检察官错误的理解只要律师在具结书上签字,就不能发表与具结书不符的辩护意见,比如无罪、罪轻的意见,这种意见的发表,视同被追诉人的反悔行为,从而有可能导致检察机关作出撤销具结书的行为。

        这主要是担心律师独立的辩护权,会影响认罪认罚的稳定性,害怕对被追诉人产生影响,导致被追诉人反悔。即使没有促使其反悔,也打乱了原来预期的相对简单的出庭策略,从而增加额外的工作量。

        二是辩护人的错误理解。认为其不签字的行为可以左右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通过对检察官希望完成认罪认罚心理的把握来迫使检察官下调量刑建议,或者对是否提起公诉,事实认定和罪名认定上作出重大妥协。

        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认罪认罚需要征得律师的同意,并未规定具结书是由被追诉人和律师共同签署,没有律师签字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的内涵。从法律的要求来看,律师的签字不是必须的,而在场必须的,既然签字不是必须的,更不可能体现出律师签字就是同意指控意见。

        当然这种理解也存在一种合理化的担心,因为对于律师而言,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后,如果本案在后续处理过程中出现问题,会不会影响到自己,因为自己的签字好像意味着同意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在司法机关的文书上进行签字的行为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应该慎重对待。律师的担忧是合理的,而这种担忧迟迟得不到消解,主要是由于检察机关没有对“律师在场”的本质含义进行释明,不对律师签字行为系证明在场性的有限功能进行明确,进而引发检察机关和律师双方对这一问题进行双向的错误联想。

        但是无论从何种角度,何种规范文本上都无法推出“签字”会产生同意指控意见的含义。退一步讲,即使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写明本人已到现场,但是不同意指控意见和量刑意见。也可以实现认罪认罚程序中要求的律师在场目的,不能影响认罪认罚程序的有效进行。

图片

王宇律师

图片

        山西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辩护中心成员,北方民族大学法学学士,山西大学法律硕士,北方民族大学优秀毕业生,银川市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学员,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担任多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图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