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已明确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李某因购买婚庆设备需要向某银行借款150000元,月利率8.3‰,借期一年,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叶某甲、叶某乙、郑某、程某分别出具《保证函》,均同意为李某向银行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归还借款本息,银行将李某和四位保证人一并诉上法院。 本月初,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叶某甲、叶某乙、郑某、程某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某追偿;三、被告叶某甲、叶某乙、郑某、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超过四分之一份额的部分,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保证人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请求债务人偿还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就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凭生效判决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这样既免去了保证人另行诉讼的诉累,也节约了诉讼资源,符合效率原则。 本案中,叶某甲、叶某乙、郑某、程某出具《担保函》,对李某向银行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债务人李某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叶某甲、叶某乙、郑某、程某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承担自己的连带保证责任。现法院判决已明确“被告叶某甲、叶某乙、郑某、程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某追偿”、“被告叶某甲、叶某乙、郑某、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超过四分之一份额的部分,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需另行起诉,可凭生效判决书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壹 贰 文:周斌艳 编辑:刘昊鹏 审核:何一峰 制作单位:松阳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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