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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说法|@担保人,生效判决已明确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可以直接申请执行

 北纬37度007 2024-04-24 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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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已明确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

保证人还款后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李某因购买婚庆设备需要向某银行借款150000元,月利率8.3‰,借期一年,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叶某甲、叶某乙、郑某、程某分别出具《保证函》,均同意为李某向银行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归还借款本息,银行将李某和四位保证人一并诉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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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初,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叶某甲、叶某乙、郑某、程某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某追偿;三、被告叶某甲、叶某乙、郑某、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超过四分之一份额的部分,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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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保证人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请求债务人偿还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就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凭生效判决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这样既免去了保证人另行诉讼的诉累,也节约了诉讼资源,符合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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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叶某甲、叶某乙、郑某、程某出具《担保函》,对李某向银行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债务人李某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叶某甲、叶某乙、郑某、程某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承担自己的连带保证责任。现法院判决已明确“被告叶某甲、叶某乙、郑某、程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某追偿”、“被告叶某甲、叶某乙、郑某、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超过四分之一份额的部分,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需另行起诉,可凭生效判决书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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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主文已经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该追偿权是否须另行诉讼问题请示的答复》(〔2009〕执他字第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川执监字第34号《关于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中无须另行诉讼的意见。即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担保人无须另行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
2009年5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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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
看看你的判决书

判决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

判决主文尚未明确追偿权的

:周斌艳  

编辑:刘昊鹏  审核:何一峰

制作单位:松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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