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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例:非房屋主体结构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购房人拒收,开发商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激扬文字 2024-04-25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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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非房屋主体结构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购房人不得拒绝收房,开发商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案例:赵苒与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民申2258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赵苒与鸿坤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确定本案争议焦点系案涉房屋是否具备交付条件,鸿坤公司是否履行了交房义务正确。
同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内容,结合在案证据、实际履行情况,并综合案涉房屋已经竣工验收且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不存在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功能性质量瑕疵、赵苒已实际入住案涉房屋,以及赵苒主张的房屋问题及密码锁问题均系装修质量问题,而非房屋主体结构安全质量问题等因素,对赵苒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苒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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